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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2月20日报道,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而投诉。为此,铁道部春运办通报全路,北京铁路部门受到批评,有关责任人被处罚。但截至2月19日晚,挨冻乘客尚未得知处理结果,也未受到补偿。
不过,同样的情况,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2月18日,到达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在近五个小时的对峙之后,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新京报》2月19日)对这个事件,“铁老大”却认为给乘客补偿是违反规定的,并为此充满忧虑。言外之意就是,“铁老大”在列车晚点时之所以不对乘客赔偿是不愿意违法。这种宁愿挨骂也要“守法”的意识多值得“尊重”啊!
既然是守法模范,可是在这次导致百余名乘客“挨冻”事件上,怎么还没有见“铁老大”有动静啊?据了解,之所以会出现两节车厢无电、无暖气的情况是因为2月7日,L405次列车2月7日前被临时抽调到南方,铁路部门从呼和浩特铁路方面临时征调一列火车来北京,被征调的列车比原L405次列车少两节车厢,北京铁路方面不得不临时调来两节设备老化的车厢,由于准备不充分,所以电力和供暖方面均没有达到要求。为不影响其他火车的正常行驶,这列火车不得不按时出站。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还真的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第三百条就对“铁老大”的这种“违约”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对于这次事件来说,本来应当履行合同的是原L405次列车,而该列车却被抽调走了,那么承运人是可以变更运输工具来承提原L405次列车运输任务的,但与原L405次列车相比,只能是提高服务标准,而不能降低服务标准。而“铁老大”变更的运输工具中有两节车厢却无电、无暖气,降低了服务标准,而且造成了百余名乘客“挨冻”。这种情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铁老大”是完全应当对“挨冻”的乘客作出减免票款的“赔(补)偿”的。
虽然铁道部已经对这次“冻人”事件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但这种处罚与应当对乘客的赔(补)偿并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列车晚点,“铁老大”不赔的理由是“法律无规定”,这次法律有规定了,对“挨冻”的乘客是否赔(补)偿,就让我们且看“铁老大”的行动吧!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