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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惯了因飞机延误而进行赔偿的新闻,但因火车晚点而不得不对乘客进行赔偿的新闻大概在国内还是极为罕见的。2月17日,由上海开往南京西的城际特快列车晚点,导致14名乘客拒绝下车,并要求铁路部门进行赔偿,经过再三协商之后,南京铁路部门被迫给予每名乘客200元的损失费。
铁路部门该不该赔偿?这显然是一个站在不同立场便会得出不同结论的话题。从铁路部门的角度出发,虽然不得已作出了事实上的补偿,但出于对后来者可能效仿的忌惮,又不得不对这次“补偿”王顾左右而言他。但若站在乘客的角度,当乘客购买了车票那一刻起,乘客就与铁路运输部门订立了一份有效的合同,双方的条件与义务是对等的,就是说首先铁路部门必须保证乘客准时到达,否则即便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乘客也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有人说,南京的这起补偿事件具有法律意义,我以为,其意义不仅在于此次补偿为乘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标本,同时也会更有效地通过经济约束的方式迫使一家独大的铁路部门从此一改不良的服务之风,从而让铁路部门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更趋于合理与和谐,更会让双方一直以来存有的并不对称的权利与义务变得更加均衡一些。(沈阳瀚海风)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