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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升职仅半年的安徽省蚌埠市统计局局长刘某突然跳楼自杀。据报道,自杀前,刘某多次向身边人士诉说“真不想活下去”,原因是感到上任后压力大,睡眠不好。(《现代快报》2月20日)
一个官员仅仅因为感到工作压力大睡眠不好而自杀,如此解释,恐怕只能让公众心中生疑。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让人生疑的自杀比比皆是。2月2日,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县长郑世厚跳水自杀。1962年出生的郑,拥有研究生学历,工作认真负责,待人和蔼可亲,正处于仕途上升期。自杀得有点蹊跷,令人“大为震惊”。(《现代快报》2月5日)1月27日河南省新郑市长白虎林自杀也给人留下了许多疑问。相关部门在其自杀后的第二天即发表联合声明称,白自杀前,患有颈椎与腰椎疾病,不能正常工作,出现了精神恍惚、情绪低落等症状。(《现代快报》1月29日)
任何公民的自杀,都是一种非正常死亡,都应有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并对其死亡作出严谨的调查报告。一般说来,除非是对已经涉嫌出现“问题”的官员,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定性为自杀后,司法介入往往就随之结束。但是,鉴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因各种原因畏罪自杀的事实,对于官员的自杀,司法的介入不应以公安机关的自杀定性报告为终止,而应由其他相关部门作更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并作出严谨的调查报告向公众公布。
中国人习惯为逝者讳,在我们的传统礼节上,这样做是对死者及其亲友的名誉“冒犯”。但是,如果置公众的各种猜疑于不顾,只会让一些可能不符事实的谣言四处横飞,死而不能盖棺论定,被人施以种种猜疑是对死者名誉的最大“冒犯”。而一旦自杀官员背后真的有腐败案件线索的话,这样做将有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