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在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总体偏低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股东所支付的“对价”之低更是到了令市场难以忍受的地步。也正因如此,通过当前的这场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仅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且在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原有的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将甚至面临着更大的损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这除了说明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轻视以及国有股东的“与民争让”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不愿放弃对试点公司的控股权。在这些大股东看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拿出丁点的“对价”出来敷衍一下流通股股东也行,但对企业的控股权是万万不能丢失的,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地位必须保证。
正是为了确保国有股东对试点公司的控股地位,不久前国资委在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改指导意见》更是作出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其中规定:(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二)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因此,确定股改后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确保国有股东在重点行业中的控股地位不受影响便成了国资委《股改指导意见》的精髓。
当然,在当前这场低“对价”支付的股改中,国资委《股改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那就是最低持股比例的确定可以给当前的市场一个明确的国有股减持预期,同时关于控股地位的规定表明,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还将继续持有,因此,这有利于减轻市场的扩容压力,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但是,关于控股地位问题的规定,对于当前的这场股权分置改革来说,明显存在着负面的影响。首先是最低持股比例的确定有违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证监会的《通知》精神,当前的股改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经过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和平等协商,形成该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既然是通过“平等协商”才能形成具体方案,就不应该首先确定国有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国有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应通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博弈之后才能决定。而在国有股股东确定了最低持股比例之后,“平等协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且,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后再协商方案,也明显有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其次是影响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比例的确定。事先就明确了国有股东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不受影响,那么,对“对价”比例的确定自然就不能危及到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了。如在清华同方(60010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股改方案中,国有股东为了控股比例不低于33%,采取以资本公积向流通股股东10:10转增的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放弃),而该方案的结果是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4.16%。也正因如此,这“对价”比例自然就要受到影响了,因为一旦“对价”比例偏高,那么,这国有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就有可能达不到了。
其实,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作为大股东来说,为了不使自己创办的企业特别是优秀企业的控股权落入他人之手,通常需要持有企业大量的股份,并保持一定比例的控股股份,这是很正常的。但这种控股应该凭借的是其自身的实力,特别是资金实力。比如,某公司按每股2元发行1亿股股份,作为控股股东来说,为达到51%的绝对控股目标,为此拿出10200万元资金来购买其中的5100万股,可以说,这种控股对于其他的投资者来说是完全公平的。但目前沪深股市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控股,他们凭借的并不是资金的实力,而是制度的不公平,来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的目的。他们以相对有限的投资,以低廉的价格,拥有大量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却以高价发行股票,通过发行少量的股份来圈进大量的资金。如用友软件(600588)(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的大股东王文京家族,投入用友软件的资产不过8000万元而已,以此折算成7500万股股票,相当于每股发行价1.067元。而流通股股东虽然只拥有2500万的股份,但由于每股发行价格高达36.68元,因此,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投入达到了9.17亿元,是大股东投入的11.4625倍。因此,王文京家族对用友软件的控股并非资金实力雄厚使然,而是利用中国股市的制度缺陷,这显然是有失公平原则的。如今的股权分置改革,需要改革掉的正是这种不公平的股市制度,因此,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又怎么能够以保证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不受影响、确保大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作为股改的前提条件呢?一方面是大股东缺少足够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却又要保证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在这种背景下,试点公司拿出的股改方案,要想做到公平、公正又谈何容易呢?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