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担保 大股东占款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截至2005年6月30日,共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占款金额累计近480亿元,相当于全部上市公司今年上半年净利润的一半。
    截至2004年底,沪市836家公司中,存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为148家,违规担保总额为238.8亿元,而深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金额为186亿元。
    违规担保、大股东占款、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三大恶习将纳入刑法约束范畴,后果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4日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条,涉及四个方面,其中一项就是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这与上市公司三大恶习密切相关。
    此前,相关当事人为谋取私利,频频通过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同时为掩盖违规事实,又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而事情暴露后,相关责任人受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或者罚款、或者警告、或者市场禁入。违规成本的低廉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三大恶习此起彼伏,屡禁不止。
    违规担保、大股东占款董事、经理最高判7年
    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某些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所指的操纵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大股东占款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正是草案所指的操纵行为。
    据万得资讯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共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占款金额累计近480亿元,相当于全部上市公司今年上半年净利润的一半。在这480家公司中,占款金额高于1亿元的有108家,其中有6家超过10亿元,大股东占款已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侵害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另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统计,截至2004年底,沪市836家公司中,存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为148 家,违规担保总额为238.8亿元,而深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金额为186亿元。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在不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大股东占款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肆意横行,已经成为阻碍上市公司发展的一颗毒瘤。
    国浩律师集团林琳认为,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将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降低类似大股东占款的违规行为,但实践效果到底如何,还要看高院出台怎样的司法解释。
    而在草案提请审议前,相关部门已经就防范大股东占款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下发了文件,其中11月2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指出,要在2006年底前解决大股东存量占款问题;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又联合发文,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责任人最高判3年
    除违规担保、大股东占款外,草案还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了严格规定。
    此前,一些上市公司视信息披露为儿戏,要么隐瞒应披露的信息,要么为达到某种目的操纵披露时间,要么进行虚假披露,而监管部门对这种违规行为缺乏必要的制裁依据,无奈中纵容了上市公司的违规。
    据华泰证券研究所统计,2005年度,截至12月16日,共有107家上市公司出现177起违规记录, 其中52.5%的违规记录与信息披露有关,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延误、信息披露遗漏、隐瞒高管犯罪、隐瞒重大委托理财、隐瞒违规担保、隐瞒大股东占款等,严重侵害了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刑法修正草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今年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一家公司为例,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3年年报、重大委托理财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及定期报告披露不完整,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至10万元的罚款,而按照草案,因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3年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