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2月26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0号圣廷苑酒店东区裙楼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马兴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70,334,634股、占公司总股份239,463,040股的71.13%。
    2、社会公众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5人(其中1人兼为国有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201,03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股份总数69,329,442股的0.29%,均为现场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振川物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该议案之详细内容见深长城2005-36号和深长城2005-37号公告,分别刊登于2005年11月16日和2005年11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www.cninfo.com.cn上。)
    由于交易对方深圳沙头角进出口贸易公司为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又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企业,本公司也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与交易对方深圳沙头角进出口贸易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和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议案没有表决权,须回避表决。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中,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250,687股。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7,250,68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01,03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麻云燕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六、备查文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