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香港证券专业学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首次登陆上海
(2006年1月4日)由「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协办,并由「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为承办考试机构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将于2006年4月22日(星期六)在上海举行。 自「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实施以来,「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已成为有意投身香港金融服务业的内地专业人员前往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从业的通行证。这次资格考试是继去年在深圳成功举办后,今年首次在上海设置考场,以迎合内地专业人员的需求,同时也是CEPA第三阶段正式实施后首次在内地举行的香港资格考试,在香港与内地证券市场互相融合的趋势下,势必再次掀起两地资格互认的热潮。
由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举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是符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胜任能力的指引》中代表及/或负责人员注册资格的香港考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认可该考试之部份试卷为「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去年在深圳举行了首次「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共有270名内地考生参加,整体合格率超过八成,这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在内地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越来越受到内地从业人士的关注和认可。
香港证券专业学会行政总裁张为国先生一直致力于促进两地专业人才的交流和引进,他认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实现,金融资本市场开放度越来越高,中国的资本市场将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特别是根据CEPA第三阶段的协议,香港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这将会令两地专业人才的交流及合作掀起了新一页。「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是遴选优秀从业人才的一道门坎,率先考取香港证券及期货资格考试,将为内地金融精英抢先进入国际发达证券市场,寻找新的事业突破口,成就前所未有的机遇。”
内地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或期货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只需参加由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并符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列的其它发牌条件,便可以申请香港相关的牌照,无需再通过其它专业知识考试。这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1月3日(星期二)至2006年3月1日(星期三)止。另外,为配合本次资格考试,「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将于2006年3月25日及26日(星期六、日)举办《香港证券及期货规例培训班》,旨在提升有意参考人士的应考能力,从而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资格。
负责承办这次资格考试的「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会长陈耿先生表示:「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在上海举办,大大方便了内地的专业人员参加该考试。国内金融市场正在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这就需要有更多的本土高级金融专家。通过这次资格考试,国内从业人员可以掌握国际发达证券市场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不仅为职业生涯打下国际化的专业基础,而且还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
关于香港证券专业学会
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为有意投身金融服务业的人士提供全面而优质的专业培训课程、活动及国际认可考试,旨在协助他们提升其业内专业技能。详情请浏览网址www.hksi.org。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在该发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条例下受规管活动共有九类。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之受规管活动。该九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亦需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