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上海张小泉”)近年来纠纷不断。2004年“杭州张小泉”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张小泉”告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败诉而归。 之后,“上海张小泉”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张小泉”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上海张小泉”称,去年在麦德龙处购得由杭州张小泉生产的刀剪商品,该商品的外包装及标牌上均标注“创立于1663年”、“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而“杭州张小泉”的前身是1958年由3家与张小泉创始人均无嫡传关系的单位合并而来;同时,被告的注册商标仅有“张小泉牌”商标于1997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目前也因期限届满已失效。据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张小泉”停止使用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年”,停止使用刀剪产品及其标牌上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并赔偿“上海张小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张小泉”则认为,张小泉商标、字号的拥有人使用、宣传张小泉的历史是正当合法的,是符合史实的。该案另一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他们已尽了审查义务。作为销售商,他们无能力对每一个商品作彻底的审查。
据了解,不久前“杭州张小泉”将“上海张小泉”告到杭州法院,该案目前还没有结案。有意思的是,几乎与此同时,“上海张小泉”在上海起诉“杭州张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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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纠纷自1999年始。“杭州张小泉”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中以“张小泉”为字号、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以及在产品标志上使用“张小泉牌”、“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因此其之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还同时裁定,为避免公众误认,今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