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9日接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浙国资法产[2006]1号),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