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
    近日,某公司董事会发布《澄清公告》,披露2005年7月,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出具了内部整改的处理意见,整改内容涉及该公司在2002-2003年间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不含税收入2.25亿元)、虚增净利润4300万元,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累计3.93亿元(包括银行贷款2.7亿元和1.23亿元其他应收款)。 由此,行政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给以处罚,就此事,该公司首次公开向投资者致歉。
    以2005年7月底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起计,这个公告已经延后了164天。在前几年,曾经有上市公司在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公开谴责文件后拖延了很长时间才公布,但这几年,这种情况已经十分罕见。从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可以看到,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到上市公司公告之日一般最多在15-20天左右。应该说,这是正常的,因为这其中还应当包括邮递时间、节假日时间、董事会讨论时间和公告刊登时间,而像该公司董事会这样的做法几乎没有。
    许多上市公司虽然被立案调查、被责令整改、被公开谴责甚至被行政处罚,都能在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发布公告并致以歉意。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对过去的高管人员处以刑事制裁,或者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也都一一作出公告让投资者知晓。而该公司却是另类,立案调查不为人所知,被责令整改也未做公告,等到被人揭露才匆匆补漏,对此,其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何在?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责任何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整改处理意见,并不等于内部消化或在以后的账务处理掉即可,作为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作出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规、交易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其作出严肃处理,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于有地方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曾投资于或仍投资于该公司股票并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根据该公司《澄清公告》,令人困惑的一个问题是,从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到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再到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这中间经过16个月多,该公司一直没有进行任何信息披露,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却处之若素。请问,主管此事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不作为?如果存在,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公务员是否应当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本文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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