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规定明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对直接主管人员可给予撤职处分。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说,如果按照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未来15年,中国环境污染负荷将增加四至五倍。
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规定有8项。
根据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中,不按照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和产品,不依法限期整治、取缔严重污染企业,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失职的,都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降级甚至撤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