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立医院体制改革随着国家政策倾向的变化和社会舆论的起伏断断续续,不少地区几度潮起潮落。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研究报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公立医院改革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大家对之前的改革对否,今后如何改革,管理体制如何改,运行机制如何改等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担心与国家未来医改的方向与政策相背离,半年来全国公立医院改革骤然停滞下来。
去年12月6日,潍坊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行动好比一支兴奋剂,打破了公立医院改革的僵局,对于启动公立医院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我们未曾见到《意见》的具体操作方案,但从已经报道出来的内容看,《意见》在克服上述体制弊端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对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意见》的初衷之一是“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扩大经营权,强化监督权”,因而“实行国有资产托管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院长、副院长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院党的领导干部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党委任命;推行院长职业化,院长的任职条件由潍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科长轮岗制,收支预算审批制”等等。
新体制与传统体制相比有很大进步,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委实另人担忧的问题: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产权管理、领导任用、财务管理等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使得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的“婆媳”关系更加固化;在确保了公立医院必须体现政府意志的同时,如何实现“扩大经营自主权”的初衷?而如果经营自主权难以扩大,医院的运转决不可能顺畅,这一点早已被实践所证明;院长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必须小心翼翼地与卫生行政部门处好关系,否则将面临被解聘的危险;而院长一旦被解聘,“副院长、中层干部和其他员工自动解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聘与重新聘用很难同时进行。如果硬是同时进行,除院长之外的所有聘用将完全是一种形式,无任何实质性意义。如果不同时进行,就必然出现解聘与重新聘用之间的真空时段。从法律程序上讲,医院在此期间的任何医疗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更是严重。因而,此规定如何具体操作需要缜密计议。
半年多来,卫生部长高强已多次讲到:要看到医疗卫生事业在体制、机制上确实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而要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力度。这说明高层对医改的态度是很明确的。至于采取何种改革方式,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科学的。因而,笔者认为,那些运转困难的公立医院不可再无休止地等待,国家决不可能成为所有公立医院的“救世主”,要求得发展,最可靠的还是靠自己。
作者为郑州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