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文书,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远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大)于2006年1月23日以互易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中国远大与本公司间2001年6月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已经解除;判令本公司恢复原状,向中国远大返还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阳药业)60%的股权(价值人民币70,636,132.16元)以及人民币277,869.98元,判令向中国远大返还本公司从蜀阳药业取得的分红款16,382,04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0.00元(截止到2006年1月24日)。 上述诉讼将于2006年4月4日开庭审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远大与本公司于2001年6月8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中国远大以其所持有的蜀阳药业60%的股权,与本公司所持有的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70%的股权、远大(连云港)花生食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及对39家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资产置换。(详见2001年6月12日本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资产置换公告》)中国远大的起诉状称:在置换完成后,中国远大对置换资产中的对39家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逐家追讨,发现其中对部分债务人的总计金额达31,652,843.68元的债权在签订《资产置换协议》时业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导致所涉及的债权无法实现。中国远大认为本公司违反了《资产置换协议》的规定,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1、在人民法院未对上述案件进行判决之前,该诉讼对本公司暂无影响;
    2、若人民法院支持中国远大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2001年6月8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并向中国远大返还蜀阳药业60%的股权、分红款及相应利息,则本公司将失去所持有的蜀阳药业股权,并影响本公司的当期利润。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