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的精神,目前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规则正在紧张的制订之中。也正因如此,融资融券也就成了目前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 对于一些老股民来说,融资融券已算不上陌生的面孔了,也就是股市早期的“买空”、“卖空”,即借钱买股票,借股票来卖钱。 应该说,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确实有利于活跃市场,为券商提供更多的佣金收入及利息收入。但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使用正确,可以赢得更多的投资收入;反之,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风险,早期的股市里许多投资者就是因此而被券商扫地出门的。正是基于融资融券的“双刃剑”功能,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出台有必要趋利避害。 首先,对券商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要设置高门槛。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既需要与投资者打交道,又少不了与其他金融机构打交道,这其中少不了会有利益上的冲突与纠纷。因此,对于开展融资融券的券商,管理层有必要对其严把关,只让那些信誉好的券商或券商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比如,在刚实行阶段,可只允许创新试点类券商及规范类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至于其他券商,需要待管理层对其信用问题作出考核后,再决定券商或券商营业部能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投资者与券商之间不必要的纠纷,起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次,对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门槛设置要适中。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考虑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对投资者进行门槛设置是必要的。但这种门槛设置不能太高,比如动则要求投资者的保证金达到上千万元,或上百万元。若果真如此,那么这融资融券政策又只是方便少数人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又只能是被拒在融资融券的政策大门之外了。因此,为了让尽可能多一些的投资者也能够享受到政策的阳光雨露,管理层对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门槛设置应适中为好,由券商或券商营业部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来自行决定。 此外,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投资对象或标的应适当放宽,让尽可能多的上市公司股票都能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或投资对象。为了防范风险,对融资融券的投资对象与标的进行届定是必要的。比如,那些经营亏损甚至有退市风险的股票就应排除在外。不过,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融资融券活跃市场的作用,同时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公正地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对于那些经营正常、公司业绩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即便它们不是绩优股,也应一并纳入到融资融券投资的对象或标的中来。当然在起步阶段,将投资对象与标的设定为绩优股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融资融券业务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其投资对象与标的就应扩大到非上证50、非沪深300股票中来。 最后,对投资者要进行必要的投资风险教育及防范风险教育。对于融资融券,不论是管理层、券商还是投资者,都不能只看到它赚钱的一面,同时还要看到它放大风险的另一面。因此,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同时,券商有必要对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的风险教育及防范风险教育。特别是对于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券商务必要与其签订“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一方面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融资融券所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让投资者掌握一些防范或减少风险的措施。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