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起,股权激励制度已在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率先实施。针对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目前已由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发至各相关方面征求意见,近期将正式出台。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已于3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共5章34条,对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原则、如何确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审核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目前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办法》特别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另外,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办法》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数量作出了限定。其中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此外,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的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
    引人注目的是,《办法》特别对授予高管人员的股权数量作出规定: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
    对于行权期限,《办法》提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每一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