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通知亦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也有新规定;对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通知指出,该法规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