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本金为1.1亿元的逾期债务及相应利息于2005年7月6日由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取得其所有权。 其中:本公司1亿元贷款担保人为上海市上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1000万元贷款担保人为本公司。
    经本公司、上海联华化纤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方共同协商,2006年3月21日,四方于上海签定了《偿债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债务金额
    四方确认,截止该协议签署日,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8,348,420元;
    2、和解金额
    四方同意达成的和解金额为人民币9400万元。
    3、支付安排
    (1)于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
    (2)于2007年1月5日前,本公司向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支付余款人民币4400万元。
    (3)上海市上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和解协议下的相应担保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和解取消条件
    如本公司未按时按规定向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支付和解金额,及上海市上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则该和解安排取消,同时:
    (1)各借款人及担保人继续根据该和解协议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偿付义务;且任何付款方无权取回已经支付的款项;
    (2)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有权保留已支付给其的任何偿还款项,并对所有其他未偿还债务进行全额追索,并自2007年1月5日起,根据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收所有未偿金额的利息;
    (3)自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宣布取消和解协议之日起,作为追究本协议下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每笔未偿债务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向对应的债务人收取违约金。
    5、本协议与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关系
    经四方确认,各方权利及义务以该偿债和解协议予以最终确定。
    6、和解的解除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 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