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银广夏股改方案的过关,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就民事赔偿问题的协商谈判也拉开了序幕。不过,鉴于首轮谈判中非流通股股东抛出的“赔偿底线”及首轮谈判结果的不欢而散,笔者在失望之余,有三个问题要请问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
一问:银广夏为何要先股改后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股改是目前上市公司的一件“政治任务”。不过,对于银广夏来说,要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先解决公司的生存问题,也即公司所面临的中小投资者索赔问题。一来是因为这个问题前后已拖延了四年多的时间;二来是索赔金额高达1.7585亿元,足以令银广夏公司破产。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是银广夏完成了股改,但公司随时都有破产的危险。因此,这种股改对于公司来说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所以,作为一种正确的程序,银广夏公司理应先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然后再进行股改。
但银广夏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先股改后处理民事赔偿问题。而从首轮谈判来看,我们终于看到了银广夏这种做法的用心良苦。因为在面对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要求修改赔偿方案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们不仅一再强调10元赔付2.2股是底线,而且还强调赔偿方案是整个银广夏股改的一部分,已经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大会批准,不可能再进行修改。由此看来,银广夏先股改后处理索赔问题原来是非流通股股东们精心设计的一个套啊!
二问:非流通股股东为何不用所持股份作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
在银广夏的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并没有拿出自己所持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是公司方面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一般说来,上市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作对价,往往是非流通股股东们的股份被冻结被质押了,拿不出股份来作对价。但从处理民事赔偿一事来看,银广夏的非流通股股东显然可以拿出相应的股份出来,其被质押冻结的股份只是所持股份中很少的一部分。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们所持有的22425.71万股股份中,被质押冻结的股份只有4421.2902万股。然而,令人奇怪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们不拿出自己的股份来作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却拿出3934万股股份出来帮公司方面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如此一来,这银广夏公司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是颠倒了?
原来这种责任倒置是大有玄机的。一是最大限度里为非流通股股东们节省了对价支付。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方面拿出了8430万股股份,而在处理赔偿案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只拿出了3934万股股份,二者孰多孰少,一看便知。二是在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的时候,非流通股股东们又可以大言不惭甚至是厚颜无耻地说,非流通股股东不是赔偿案的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代替公司向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履行任何法律义务。非流通股股东能拿出3934万股股份出来解决赔偿问题,这已是仁至义尽了,因此希望包括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着眼于*ST广夏(行情 - 留言)未来的发展,共同实现各方共赢。由此可见,银广夏与非流通股股东们责任颠倒,这里面真是大有学问啊!
三问: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的获赔比率到底有多少?
目前,向银广夏索赔的中小投资者累计索赔金额为1.7585亿元,而非流通股股东们拿出来解决赔偿案的股份只有3934万股,也即每10元赔付2.2股,这也是非流通股股东们的赔偿底线。鉴于股改表决前银广夏二级市场的股价为1.69元,按此计算,诉讼原告们的获赔比率约为37%。这就是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们向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所讲述的故事。
37%的获赔比率这在银广夏并未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很低的赔偿比例了。但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获赔比例,也是有很大“水份”的。一是未考虑价格的股改除权因素。目前银广夏的股价1.69元,这是股改前的价格,而银广夏股改的对价安排是每10股流通股转增3股,对于这种对价安排虽然交易所方面不作除权安排,但市场会自动对此作出除权处理,银广夏目前的股价所对价的自然除权价为1.30元。因此,将目前的股价换算成股改后的自然除权价计算,其获赔比率只有29%。二是未考虑时间因素的影响。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们拿出的3934万股股份属于非流通股(股改后为“有限售条件可流通股”),根据非流通股股东们的表示,这部分股份将在1年后可以上市流通。而一年后银广夏的股价会如何变化,目前谁也说不清,因此每10元赔付2.2股所对应的获赔比率到底有多少,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数,届时高于或低于37%都有可能。所以,现在断言诉讼原告们的获赔比率为37%还为时尚早,如果一定要按目前的股价说出一个诉讼原告的获赔比率来,那么,这个获赔比率是29%而不是37%。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