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05年6月9日中国银行常熟支行(以下简称:常熟中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
    ●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186号)下达判决:驳回常熟中行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
    一、 该诉讼受理、判决单位
    1、受理判决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判决书签署日期:2005年9月7日
    二、该次诉讼的当事人情况
    (一) 原告:中国银行常熟支行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好
    法定代表人:秦为明
    (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叶效良
    经营范围:保税仓储、货物中转、装卸;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间的贸易。(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0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占该公司总出资额的91.2%),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
    三、诉讼事由
    2004年10月29日,常熟三九绿玉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三九公司)向常熟中行申请开证用于购买2098 吨乙二醇,受益人ENTERPRJSE LTD.HK , 信用证编号LC95BF0613/4(下称F613 信用证),后因三九集团债务重组,通知下属所有子公司一律停止对外支付,致使常熟中行被ENTERPRJSE LTD.HK 在香港法院起诉,并为此支付247 万美元。为尽快处置货物,减少常熟中行损失,2005 年4月20日,常熟中行与常熟三九公司签署《货权转让书》,常熟三九公司将对应F613 信用证项下1870.664 吨乙二醇的所有权转让给常熟中行(另外227.336 吨乙二醇已被该公司销售给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由常熟中行变卖后冲抵F613 信用证项下垫款,由常熟三九公司承担差额损失。但在常熟中行前往长江港务公司提取上述货物时,长江港务公司只同意常熟中行提取其中的1098吨,其余762.664 吨货物因涉嫌长江港务公司与其它公司的诉讼而被长江港务公司强行扣留,常熟中行在处置完1098 吨乙二醇后,曾多次与长江港务公司协商,希望长江港务公司能将常熟中行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剩余762.664 吨乙二醇交付常熟中行,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长江港务公司立即将价值755.44 万元的762.664 吨乙二醇交还给常熟中行。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186号)下达判决:
    驳回常熟中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782元、财产保全费38292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86474 元,由原告常熟中行负担。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二初字第0186号);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