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报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河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复,所得税率按15%计缴,并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内资企业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巴河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巴河公司按33%计提了企业所得税262,924.09元,2005年根据四川省国税局批复,巴河公司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减2004年所得税费用262,924.09元,调增2004年盈余公积52,584.80元,调增2004年末未分配利润210,339.29元。同时,对2005年初会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巴河公司的调整,按本公司享有巴河公司80%的股权比例计算,上述调整事项,调减本公司2005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上年所得税费用262,924.09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210,339.29元,调增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52,584.80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会计差错是由于有关部门批文时间差异引起,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恰当的,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该项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对2004年度利润情况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