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务院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国资产权[2006]363号文批准了本公司以股抵债方案,同意本公司非流通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以所持本公司1077.98万股国有法人股、中国水产华农公司以所持本公司2825.02万股国有法人股抵偿所欠本公司债务。 本次以股抵债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21297万股。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6426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0.173%,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持有本公司5159.0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4.224%,中国水产华农公司持有本公司3411.9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6.021%(以上非流通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数量和持股比例未考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影响)。本以股抵债方案将提交本公司2006年4月19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