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获悉,民航总局新颁布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3日开始执行,1980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民航际字第399号]同时废止。
    《办法》从包括机构审批资格及所聘请的代表身份等在内的各方面,规定了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方法。
    在审批资格方面,该办法将申请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申请企业所在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的国外航空运输企业;第二类是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该办法指出,属于第二类的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如需在华设立代表企业,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同时,《办法》还对驻华代表机构所聘请的首席代表及其管理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如规定:外国在华留学生不具备出任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资格;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如聘请中国公民出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另外,外国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委派常驻代表,也可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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