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不少上市公司和券商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管理办法》出台,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的长远发展是件好事,其中一些变化对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将有深远影响。
股东导向意义重大
招商地产董事会秘书陈宇认为,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兼并收购,是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源泉,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他表示,从管理办法看,监管部门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再融资交由市场来解决,市场不认可的公司不能完成再融资,好的公司再融资则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追捧,从而能够解决市场对再融资的恐惧,使得市场“圈钱”一说的基础不复存在。
东方证券副总裁桂水发表示:管理办法对于恶意圈钱将是约束,因为全流通后,大股东必须参与配股,他们不得不考虑自身的情况。如果不能参与就会放弃融资计划。国元证券投行负责人也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看上去财务指标要求是放松了,例如净资产收益率等,但实际上其他的一些综合要求更高了。
万科董事肖莉表示,市价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引入特定投资者、提高融资效率等举措,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相当好的消息。准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拓宽了融资渠道,亦给投资者新的参与机会。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最终由股东来说话,这种股东导向显示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更趋市场化,这个大方向非常正确。
上市公司将更注重融资效率
一些酝酿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高度关注可能的政策变化。
G上港(行情,论坛)去年曾提出增发不超过3.5亿A股,募集资金35亿元,主要收购外高桥五期和洋山港一期等相关项目,但是增发方案由于股改被迫搁置至今。对于再融资办法的出台,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更加市场化,比如实行市价发行等,也更加注重再融资的效率和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
G申能(行情,论坛)一直被市场普遍认为有可能率先获得再融资资格的公司之一,因为该公司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非常到位,其增发2亿股的议案有效期经过2005年5月31日股东大会批准,延期至今年5月25日,它完全有资格成为“G时代(行情,论坛)”的再融资第一股。不过,昨晚G申能(行情,论坛)有关人士表示,要等公司仔细研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才会对公司有关再融资事宜发表意见。
万科董事肖莉认为,新的制度下上市公司需要考虑选择何种融资方式、合适的融资规模以及业绩匹配与摊薄问题,上市公司将更注重股东利益,多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注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新的制度能够使股东真正行使权利,但投资者如何行使好这些权利,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再融资,也显得非常重要,这需要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使市场化的制度变革措施今后能够得到更好地运作。
投行增加业务机会
国信证券投行事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一方面对投行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亦在客观上扩大了投行的客户资源。
他说,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发行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投行的专业能力将面临很大的考验。”
国信相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增发和发行可转债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同时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这将扩大投行的客户资源,“我们的业务机会将会更大”。
此外,两次融资间隔的取消,亦将在理论上增加投行的业务机会。上述人士指出,市场化程度提高以后,保荐人的数量和质量将决定投行的竞争能力。
市场效率将提升
东方证券认为,希望新的管理办法对于那些处于成长性的公司有利。因为他们是最有融资需求的。这也符合市场发展的需要。
东方证券表示,这次特别规定配股失败的机制,也是防止中介机构利用和操纵市场,有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以前不少证券公司的倒闭都与证券的包销相关,投行隐藏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国元证券表示,券商会因此在尽职调查签定项目协议之前更加谨慎,减少盲目性,以确保不会出现失败的情况。实际上也可以淘汰出局一批风险较大的公司,消除盲目的融资冲动。
国信证券也认为,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对于券商亦是个利好。他说,从历史经验上看,配股是最容易出现包销风险的品种。“一旦包销,不仅会将券商的大笔资金沉淀,而且发行人也不容易立即拿到钱”。这是因为部分券商没有足够的实力一次性付清包销款项。所以,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不能说是仅仅保护了券商,同时也保护了发行人、保护了市场、保护了投资者。
方式多元重组并购将出新
业内人士表示,今后在融资方式上将更多创新,附带其他选择权。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来匹配合适的途径。同时定向增发等也会在重组并购的热潮中得到运用。
多家证券公司表示,今后有更多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的上市公司需要,他们会根据自身的负债的比例,财务指标以及发行成本等来选择:股权融资或者债权或者附带其他选择权的融资方式。
东方证券表示:从目前与一些上市公司接触的情况看,有不少公司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在全流通后也有了退出渠道,可解决本身流动问题。作为中介机构也非常等待这一条件的成熟。今后重组并购将是一个热点,但如果没有融资的手段,很多时候难以完成技术上的设计。如果能够实行报备制会更适合需求,符合资源配置的需要。
国元证券也认为,今后的定向增发等方式也许会与大宗交易等行为结合起来。带有私募的性质,是出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需要。这在全流通的大背景下,将是一个热点。
资料链接
《证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