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郎佩娟认为,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完全有权力主办这样一个展会,但不应该从事经营性行为。
此次特殊的“盛会”,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展位落实责任书”的出现,实在荒唐。 如果行政责任可以随意设置,今天是“展位落实责任书”,明天就可能是“罚没款指标落实责任书”,后天又将是什么责任书呢?
第二,一些企业不愿意参展,不应强迫。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关系的窠臼,对企业动辄强迫命令。
第三,政府不能向企业乱摊派。作为市场主体,法律规定了企业所享有的多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定权、产品定价与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资产处置权、内部人事管理、拒绝摊派权等。在上述企业经营自主权中,请注意“拒绝摊派权”。因为,企业的法定权利对应着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能违背法定义务而对企业乱摊派,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相关单位应当检视其在主办展会过程中的言行,找出失误之处,引以为鉴。此外,要对所收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有关部门要进行审计,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