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系列文件正式与投资者见面了,这也意味着IPO新政的诞生。一个新政的诞生难免会与旧政有所不同,会给市场带来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影响与冲击。 以IPO新政的诞生来说,由于与原有的IPO政策有所不同,因此,这就给市场带来了“两大悬念”。
第一,原已过会公司是否要按IPO新政办理?
IPO新政可以说是全流通背景下出台的首部新股发行上市文件,按照道理而论,由于现在的新老划断是在全流通背景下进行的,所有的IPO也都将是在全流通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只要是在新老划断后发股上市的公司,就都应该按IPO新政来办理。
但中国股市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IPO亦是如此。比如面对IPO新政,那些一年前已经过会但尚未发股的公司该怎么办,要不要按IPO新政办理?不执行IPO新政,显然说不过去。因为那些已过会公司现在所面临的市场已经与过去有所不同。当时的IPO是股权分置的大背景,现在的IPO是全流通的背景。而既然是按照全流通的方式来发股,IPO新政当然对这些已过会公司同样有效。
而按照IPO新政,则这些已过会公司又难免在程序上遇到一些新的麻烦。比如,IPO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按照这一条款,那么那些已过会公司的核准文件目前都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有效期,也即已经过期,如此一来,这些原已过会公司是不是要重新提出申请,接受发审委的审核?
如果重新提出申请,那么按照预先披露制度,这些原已过会公司是不是也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因为IPO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而一旦实行预先披露,这些原已过会公司会否遭到市场乃至社会的非议?它们中是否有公司将因此而失去IPO资格?
不仅如此,如果重新审核,那么这些原已过会公司在新的审核中能否都能再次过会也成了问题。毕竟新的IPO政策里,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在企业的财务指标上提出的五点要求也与原来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对照这样一些要求,会否有原已过会公司出现落选现象,这无疑令人关注。
第二,新股询价制度是否还会实行?
IPO新政的出台,明确地宣告市场配售结束了其历史使命。比如,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股权分置改革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等问题发表的谈话里,就明确提出要恢复股票资金申购方式。这位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现行的市值配售方式是在股权分置前提下为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专门设置的股票认购制度。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将逐步转为可全流通,市值配售制度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但对于新股询价制度是否还会实行下去的问题,证监会负责人并没有作出表态。本来,只要是没有被否定的制度就都有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但新股询价制度能否继续存在下去却实在是一个大问号。一方面是IPO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作出决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股询价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恢复股票资金申购方式的情况下,新股询价的基础也发生了动摇。面对新股申购,市场凭资金说话,你看好某只新股,你可以报高价申购;你若不看好某股,可以报低价申购甚至不申购。因此,在这种凭资金实力说话的摇新过程中,还保留新股询价方式实在是一种多余。此外,保留新股询价对中小投资者也不公平。机构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询价来获得新股,又可以通过资金申购来获得新股,而中小投资者却只能通过资金申购来获得中签新股的机会,这显然是有违“三公”原则的。因此面对IPO新政的出台,新股询价发行方式是否能够继续实行下去,这就成了一大悬念。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