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若干认识(节选)
全文共分六节,这里选登第三、第四节。作者指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平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产生效率的基本条件。公平是公正与平等,不是平均与均等。公平是从理念、规则、程序到机会、结果和监督的全过程公平。公平是全要素公平,即对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的普遍公平。效率是单位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内投入的产出,但这个生产要素是全部生产要素,因此,效率是全部生产要素的总体效率。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不同公平产生不同效率,最大公平产生最大效率。——编者注
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
不同公平产生不同效率。就单一生产要素而言,对它采取公平的法律、政策、行政和管理待遇,它将会是有效率的,有正常效率;对它采取优惠政策即超公平的待遇,它将是高效率的,甚至是超常效率的;对它采取不公平的待遇,它将是低效率的,甚至会是无效率的;对它采取歧视性待遇,它将是无效率的,甚至产生负效率。
正常公平带来正常效率。单一生产要素,既可以是某一类人群或某一阶层人民,也可以是一个人力、一份财产、一项知识产权、一块土地、一座矿山。一般说来,当一种生产要素获得正常公平对待时,它将产生正常效率。所谓正常公平,就是能够使这种生产要素基本实现“五其”,即“处其位、行其权、尽其能、负其责、得其所”。一种生产要素实现“五其”,这种生产要素就会有正常产出、正常效率。
超公平可能带来超效率。一种生产要素获得超公平待遇,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超出其他生产要素的优惠待遇,包括优惠的法律、政策、行政、市场等待遇。如拥有他人所没有的某种特权,能获得他人所没有的资源,能享受他人无法享受的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的特别支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投入产出比就可能要高于在正常公平待遇条件下的投入产出比,他甚至可以少劳多得,不劳也得。因此,就他自身一种生产要素而言,效率提高了,甚至是超效率的,超出其在正常公平待遇下的效率。
不公平带来低效率。一种生产要素遇到不公平待遇,将降低其效率。对某一类人群的劳动力不公平,将影响其劳动积极性;对某一类资本的不公平,将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对某一类知识产权不公平,将影响其运用的积极性,等等。这一切影响,都将降低这些生产要素的效率。如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社会不承认知识产权,这是对知识分子脑力劳动的不公平,它降低了知识分子的技术与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阻碍了技术与发明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技术发明成果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许多成果处于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状态。
歧视带来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歧视是对某种或某些生产要素的更大的不公,它将严重降低其效率,还可能出现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例如,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对工人实行超低工资、严重拖欠工资等不公平待遇,而有关部门对此又缺乏监管,导致不少工人消极怠工,个别工人甚至走向极端,用毁坏设备、甚至自杀和杀人来报复老板,就是一种歧视带来的严重负效率。
最大公平与最大效率。理想的和谐社会是公平地对待所有生产要素,主要是公平对待作为人的各类生产要素,即公平地对待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最理想的和谐社会,是从国家、社会到地区、行业,再到单位、组织等各个层次范围,均有一整套合理的公平的制度和机制,能够使相应层次范围的各类和各个生产要素、主要是作为人的生产要素各处其位、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所有生产要素均能产生正常效率,从而使全部生产要素在总体上产生最大效率。因此,可以说在理想的和谐社会条件下,全要素的效率一定是最高、最大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平即效率,效率即公平,最高、最大的公平必然带来最高、最大的效率。
但是,在中外的历史和现实中,都找不到这样一种完全公平的社会,这样一种理想的和谐社会,只能找到相对较公平、相对理想的和谐社会。即相对而言,在一定的制度和机制条件下,有更多的生产要素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对待,从而使更多的生产要素能够产生出正常的效率,社会也就在整体上提高了效率。
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从总体和最终意义上讲,公平即效率,效率即公平,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过去人们提出必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认为这是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必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现在又有人提出要“效率与公平并重”,还有人提出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认为这是政治与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些命题都是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非此即彼,有我无他。即如果要提高效率就必须相应地减少公平,要增加公平就必将相应地降低效率。这种认识的主要错误是,把对某一种生产要素或对某一类人群、某一个阶层的公平或优惠的政策待遇带来的这种生产要素或这类人群、阶层的有效率或高效率,当做全社会或全要素的有效率或高效率,从而忽视了对其他生产要素或其他人群、阶层的不公平带来的其他生产要素或人群、阶层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
上述认识的另一个错误是,将平均、均等当做公平,或者说将无差别、减少差别当做公平。比较典型的是人们对“基尼系数”问题的讨论。不少人经常把“基尼系数”的大小当做衡量社会公平程度的主要依据。实际上,“基尼系数”反映的是社会财富在不同收入阶层人群中分布的比例情况,它只是描述社会在收入分配上的均等程度或差别程度,并不直接涉及社会制度和机制对不同阶层人群的公平与否或公平程度差别问题。“基尼系数”基本上是一个经济的数量的概念,不是一个经济、法律、政治、社会和心理的综合性概念,而公平才恰恰是这样一个概念。
计划经济并非公平,市场经济并非不公平
传统计划经济并非公平经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产生较高效率,如我国经济在上个世纪50年代的中期,曾经出现过高速增长。但从长期看和总体上看,传统计划经济是低效率的,有时还是无效率的,甚至是负效率的。但许多人一般都认为传统计划经济是比较公平的,是一种公平的经济。这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判断。传统计划经济把平均和均等当公平,将平均主义当作社会主义。实际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将人们区分为不同人群,采取完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待遇,这本身就是严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在这不同人群中的每一人群内部,实行普遍的平均主义,这是另一种不公平。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在不公平地对待各类生产要素、特别是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
传统计划经济虽然在理论上、在形式上提倡按劳分配,但在实际政策及其执行中,基本上是无差别或少差别的平均主义分配。在干部、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等各阶层人群内部,其收入差别都不大。即使在这几类阶层之间,除农民外,其收入差别也不太大。不承认劳动差别,或只部分地承认劳动差别,多劳者不多得,少劳者不少得,甚至少劳也多得,虽然在收入分配上表现得平均了,少差别了,但这是对多劳者的不公平。平均并非公平,平均主义并非社会主义,并非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正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在收入分配上是平均主义占统治地位,真正的按劳分配未能实际执行,因此,有不少人认为,从分配关系的意义上讲,传统计划经济并非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并非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在传统计划经济下,与平均主义相对应的另一极端,是把城乡、工农两类人群严格区分开来,并实行极大的差别法律和政策待遇。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对城乡居民进行身份区分,几乎是绝对限制农民向城镇转移,限制农民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身份。同时,又通过实行巨大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通过行政与政策的超经济强制手段与办法,压低农产品价格,将农民的收入转化为工业、城镇的收入。这两大制度是中国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巨大的一个根本原因。这两大制度差别,是一种制度性歧视,是对农村的严重不公平,是对农民的严重不公平。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下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最大的不公平。这一不公平,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正是由于长期存在的这种制度上的严重不公平,也使不少人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计划经济并非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并非真正的公有制经济,甚至连形式上的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公有制都不是。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是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严重的不公平并存的社会。这是从中长期看、从整体上看传统计划经济必然是低效率经济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扩大了公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效率总体上是大幅度提高了。其基本原因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主义这一非公平带来的低效率问题,也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极端差别待遇带来的低效率和无效率问题。
例如,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完全交给农民,从而基本消除了农村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同时,提高并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让其主要由市场决定,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是上世纪80年代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一项很公正、平等的政策。它带来了8亿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空前提高,生产效率也空前提高。长期困扰中国人的粮食问题很快得到根本解决,最基本的原因就在于此。
又如,在国有企业先后实行利改税、承包制和股份制改革,逐步赋予了国有企业自主管理权、独立经营权和国有资产及股权的部分处置权,这是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更为公正、平等的政策。它对消除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对提高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积极性和自觉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工人和整个企业的劳动与生产效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虽然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大幅度减少,但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劳动生产率和国有企业产值、利润、税收都大幅度上升,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
再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逐步取消了对私人投资的限制,是上世纪90年代对私人资本及其投资行为的一项公正、平等的政策。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和私人资本的生产效率从无到有产生了,并且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了。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在政治、法律、政策和社会等各方面给予了个体、私营经济以更大更多的承认,私人资本、私人投资获得了更加公平的政策与市场环境,私营经济得以更大规模和更迅速发展,私营企业的高效率得以更大释放和展示。90年代中期以来,长期困扰中国人的商品短缺问题很快得到根本解决,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也在于此。
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私营经济和国有企业这三类生产要素的效率之所以能够分别得到不同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并不是减少了对这些生产要素的公平,而恰恰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和增加了对农民、私人投资者和国有企业的公平,从而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生产、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正是这种积极性,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短缺经济状况,成为了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相对过剩经济。
(作者单位:全国工商联研究室)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