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5月19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叶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名单如下:
    叶斌、缪育祥、林辉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一、《关于修订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同日发布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附件一)。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二、《关于修订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字[2006]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审议。
    该议案需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5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职能的常设监督机构,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可于会议前2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监事,并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均要提前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为参与决策做好准备。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八条 依前条规定形情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章 会议议案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
    第四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其有关内容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司”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