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置中央三令五申划定的农民减负“高压线”不顾,振振有词地打起了向农民收钱乱摊派的主意,理由是“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是一种谬误
●中央明确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更多的是强调农民是收益主体、决策主体――各级政府才是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投入主体
上周末,在浙江嘉兴召开了“长三角新农村建设南湖论坛”,与会人员就如何理解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等问题热烈讨论。
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来的,文件要求,在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中,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
如何理解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主体地位呢?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上,是不是也要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更明确地说,农村轰轰烈烈进行的各类建设,是继续沿袭“农村事情农民办”,还是“农民事情大家办”、“农村事业政府办”?
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一些地方为了迅速改善农村面貌,置中央三令五申划定的农民减负“高压线”不顾,振振有词地打起了向农民收钱乱摊派的主意,理由就是“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据说,这样的道理还大有市场。一名与会者说,某地在总结新农村建设经验时,没人敢说农村面貌的迅速改变主要归功于地方财政的支持,只能说是农民和村里“自筹资金”。原因是“只有农民自己投入,新农村建设才有生命力”。要是政府投入农民搞建设,有人会不屑一顾地说这是“政府工程,没有生命力”。甚至有少数地方的干部还认为,农业税取消后,农民就不再是纳税人了,他们当然没有资格享受公共财政的“关照”!
这既是偏见,更是无知。如果城乡二元结构的思路能解决农村的落后面貌、如果“农村事情农民办”能奏效的话,近年来为什么不断传来“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惊呼?
城乡差距的拉大,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农民自甘落后,而是农业的比较效益差和历史上长期奉行农业扶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剪刀差”造成的。城乡分而治之,导致农民和农村社会长期置于公共财政之外,绝大部分难以靠自我循环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今,新农村建设之所以鼓舞人心,就是中央明确提出要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解决农村问题。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中央明确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更多的是强调农民是收益主体、决策主体――各级政府才是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投入主体。要是仍坚持“农村事情农民办”的老思路向农民伸手,这样的新农村建设无异于缘木求鱼。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