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张晓松、张旭东)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持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适当加大了调节力度。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8项“硬指标”具
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 关于政府 (1)近期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9月底前公布
今年9月底前,包括县城在内的全国各级城市要向社会公布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包括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2)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总面积七成以上
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一些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普通商品住房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一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4)各地城市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关于房地产商 (5)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对于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意见》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6)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关于业主 (7)购房不足5年转让须交营业税
从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8)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从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