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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湖北进程中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
时间:2006年06月08日14:23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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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国家统计局

    最近,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为给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湖北省统计局就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形成了专题报告。
报告认为:构建和谐湖北,是实现全面建设湖北小康社会战略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湖北发展中各种不协调问题的客观要求,也是考验党和政府全面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湖北居民收入差距的出现及其扩大化趋势,日益成为构建和谐湖北中各种不协调、不和谐问题之一。研究湖北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以及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的影响,探索如何合理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建立与和谐湖北相适应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新型收入分配体系,是构建和谐湖北进程中一个重大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湖北居民收入差距现实分析

    (一)城乡居民及其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W"形走势

    改革开放以来,湖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明显的W形走势,大体上经历了从缩小到拉大、再缩小再拉大的四个阶段(参见表1)。表1:湖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81――2005)

    年份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农民人平纯收入    收入比(*:1)
                   收入(元)        增速(%)       收入(元)   增速(%)
    1981               456.40           217.44              2.1
    1982               481.40              5.5           286.07        31.6   1.68
    1983               520.00              8.0           299.24         4.6   1.74
    1984               599.70             15.3           392.29        31.1   1.53
    1985               704.20             17.4           421.24         7.4   1.67
    1986               851.30             20.9           445.13         5.7   1.91
    1987               951.80             11.8           460.66         3.5   2.07
    1988              1128.10             18.5           497.84         8.1   2.27
    1989              1262.60             11.9           571.84        14.9   2.21
    1990              1427.15             13.0           670.80        17.3   2.13
    1991              1592.91             11.6           626.92        -6.5   2.54
    1992              1874.15             17.7           677.82         8.1   2.76
    1993              2438.72             30.1           783.18        15.5   3.11
    1994              3345.95             37.2          1170.06        49.4   2.86
    1995              4016.68             20.1          1511.22        29.2   2.66
    1996              4350.18              8.3          1863.62        23.3   2.33
    1997              4673.15              7.4          2102.00        12.8   2.22
    1998              4826.36              3.3          2172.24         3.3   2.22
    1999              5213.00              8.0          2217.00         2.1   2.35
    2000              5525.00              6.0          2268.50         2.3   2.44
    2001              5856.00              6.0          2352.00         3.7   2.49
    2002              6789.00             15.9          2444.06         3.9   2.78
    2003              7322.00              7.9          2566.76         5.0   2.85
    2004              8022.80              9.6          2890.01        12.6   2.78
    2005              8786.00              9.5             3099         7.2   2.84

    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差距缩小阶段――从2.1:1到1.53:1。改革开放初的1981年,湖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6.40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217.44元的2.1倍,与全国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由于政府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缩小了农产品计划收购比重,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农民收入大幅增长。1981―1984年,农民人均收入由217.44元增长到392.29元,增长了80%,年均增速为21.7%;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456.40元增长到599.70元,增长32%,年均增速仅为9.5%。农民收入年均增速比城镇居民快12.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1984年缩小到1.53:1,低于同年全国1.83:1的差距水平。

    第二阶段:1984年―1993年的差距扩大阶段――从1.53:1到3.11:1。1984年改革的重点开始转向城市,国家减税让利扩大了企业的财权,城镇居民收入随之较快增长;同期农村改革的政策惯性继续发挥作用,乡镇企业进入发展期,但同时也出现两次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农产品"卖"难和农业生产资料"买"难交替出现,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矛盾突出,加之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984―1993年,农民人均收入由392.29元增长到783.18元,增长了1倍,年均增速为8.0%;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599.70元增长到2438.72元,增长了3.1倍,年均增速为16.9%。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速比农民收入快8.9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随之逐步扩大。尽管其间的1988―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一度有所缩小,但1987年以来城乡收入比再度恢复到2倍以上的格局一直未能得到改变,并且在1993年扩大到3.11:1的最高点,远高于同年全国2.80:1的差距水平。

    第三阶段:1993年―1998年的差距再缩小阶段――从3.11:1到2.22:1。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农村非农产业得到发展,打工收入成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农产品价格的放开和提高,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其间六年有五年增速达到两位数,1994年高达49.4%,城乡收入再度缩小。1993―1998年,农民人均收入由783.18元增长到2172.24元,增长了1.8倍,年均增速为22.7%;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2438.72元增长到4826.36元,增长98%,年均增速为14.6%。农民收入年均增速比城镇居民收入快8.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1993年的3.11:1缩小到1998年的2.22:1,低于同年全国2.51:1的差距水平。

    第四阶段:1998年以来的差距再扩大阶段――从2.22:1到2.84:1。以农产品供给由过去的长期短缺变为丰年有余、总量基本平衡为标志,20世纪90年代末期,湖北和全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转折时期和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伴随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显现,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趋缓,主要表现为种养业因市场需求的变化而下降,农产品价格普遍走低,农业增产不增收问题日益严重,生产积极性有所下降,农业经济效益不高,乡镇企业发展滑坡,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功能明显减弱,农民外出就业空间有限,农民增收十分困难,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1998―2005年,农民人均收入由2714.24元增长到3099元,增长了43%,年均增速为5.2%;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4826.36元增长到8786元,增长了82%,年均增速为8.9%。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速比农民收入快3.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再度出现扩大的趋势。其间的2004年,由于国家采取减免农业税、提高粮价等多手段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收入出现恢复性爆发式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度缩小为2.78:1,2005年重新抬头扩大到2.84:1,但低于同年全国3.22:1的水平。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在此阶段的后期四年(2002―2005),湖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本上稳定在2.8:1的恒高状态上。

    以上分析的是湖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平纯收入之比。其实,目前城镇居民总收入中比重越来越大的住房补贴、福利、红利、兼职收入,以及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低租金住宅、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严重被低估的客观实际;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虽然剔除了农民生产经营的成本,但对农民来说,仍然有相当部分的纯收入要转化成下一轮生产经营的生产性费用,如2005年湖北农民家庭经营人均费用支出1038.04元,人均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78.05元,两项合计1116.09元,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为36%,占上年纯收入的比重为38.6%,农民人均纯收入存在事实上被高估的问题。因此,实际上的城乡收入差距至少在6倍以上。

    2、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分配:"马太效应"愈演愈烈

    (1)历年基尼系数显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此,我们计算出了1992――2005年湖北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参见表2)。计算结果显示,1992年,全省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178,基本上属于均等收入分配状况。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快速增长,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的差别逐步出现悬殊,基尼系数也出现快速上升的趋势,2000年达到0.26,比1992年上升了8.2个百分点。进入新世纪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的层次推进,实施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断增加,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增大,就业矛盾相当突出,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2002和2003年分别上升到0.34和0.32,2004、2005年略有下降,分别为0.267和0.275。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处于相对均等与相对合理之间的状态。与全国比较,基尼系数显示的湖北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仅2002、2003年两年与全国(均为0.33)相当,其他年份差距程度均要小于全国(1995、2000、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8、0.32、0.33)。表2:湖北城镇居民基尼系数(胡祖光简易方法;1992―2005)

    年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基尼系数   0.178   0.240   0.220   0.196   0.206   0.223   0.219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基尼系数   0.237   0.260   0.268    0.34   0.321   0.267   0.275

    (2)收入不良指数显示收入差距加速拉大

    收入不良指数指标是欧美国家广为使用的用来衡量分配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即20%收入最高与20%收入最低两种人群的人均收入之比,亦称"五分法"的收入不良指数。从表3可知,1992―2005年,湖北城镇居民中20%的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从2875.89元上升到16083.01元,增长了4.6倍,年均增速为14.2%;而同期20%低收入户人均收入仅从1212.07元上升到4008.11元,仅增长了2.3倍,年均增速为9.6%,比高收入户增速低4.6个百分点。

    随着高低收入户收入的非均衡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从90年代的逐步扩大到本世纪初的急剧拉大的演变过程,虽然2004年有所缩小,但依然维持在3.88:1的高水平上。90年代,湖北城镇居民收入不良指数由期初1992年的2.37:1逐步上升,到期末的1999年扩大到3.25:1,整整上了一个台阶。本世纪初的2002和2003两年,收入不良指数进一步上升到5.38:1和5.05:1,2004年下降到3.88:1,2005年再度小幅回升到4.01:1。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前城市住户抽样调查对象仅仅覆盖一般的工薪阶层,收入畸高和畸低的两端最高最低收入户未能进入抽样样本框,因此实际上的城镇居民收入不良指数远远高于上述结果。表3:城镇居民高低(各20%)收入比(收入不良指数)

    年份   高收入户(元)   低收入户(元)   高低收入比
    1992          2875.89          1212.07      2.37:1
    1993          4421.20          1493.32      2.96:1
    1994          5596.74          1911.69      2.93:1
    1995          6412.76          2474.78      2.59:1
    1996          7038.81          2562.20      2.75:1
    1997          7845.03          2640.19      2.97:1
    1998          7940.65          2646.54      3.00:1
    1999          8928.47          2746.30      3.25:1
    2000          9941.83          2752.83      3.61:1
    2001         10726.61          2875.16      3.73:1
    2002         13967.68          2597.16      5.38:1
    2003         14658.80          2901.18      5.05:1
    2004         14441.31          3725.08      3.88:1
    2005         16083.01          4008.11      4.01:1

    (3)高低收入户在总收入中的份额变化显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从高低收入户收入占城镇居民全部收入的份额看,1992年20%高收入户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份额为27.3%,2005年进一步上升到31.7%,比重提高了4.4个百分点;而20%低收入户家庭收入份额则从14.2%下降到10.3%,下降了3.9个百分点。1992年高、低收入户占总收入的份额相差13.1个百分点,2005年则进一步扩大到21.4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分配呈现出明显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

    3、农民内部收入分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不均衡性不断加剧

    (1)基尼系数显示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据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的测算,湖北农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由1981年的0.174逐步扩大,到2005年增至0.307。其中,1981―1984年上升较快,3年共提高2.6个百分点,增至0.20;1985―1992年先升后降,7年最终提高0.5个百分点,达到0.205;1992―1997年再一次出现快速增长,5年提高4.2个百分点,达到0.247;1997―1999年缓慢升至0.248;进入新世纪以来快速增长,2003年增大到0.298,2004年为0.307,2005年扩大到0.314。农民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类似于城镇内部,与全国比较的基尼系数显示出来的湖北农民收入差距,其程度也要小于全国(1990、1995、2000、2005年全国农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0、0.34、0.35和0.38)。

    (2)收入不良指数显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

    1985年湖北20%高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为636.01元,2005年增至6302.08元,增长了8.9倍,年均递增12.2%;而20%低收入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仅由1985年的238.12元增至1187.14元,只增长4倍,年均递增8.4%,二者的年均递增速度相差3.8个百分点。与此相对应,湖北农民收入不良指数由1985年的2.67:1,分别扩大到2002―2005年的4.45:1、4.64:1、5.06:1和5.31:1。

    (3)高低收入户在总收入中的份额变化显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2000年湖北农民20%的高收入户占有农民总收入33.4%的收入份额,2005年上升到34.2%,提高了0.8个百分点;而20%的低收入农户2000年占有了10.1%的收入份额,2005年不升反降为8.5%,下降了1.6个百分点。2005年农民高、低收入户占总收入的份额差距由2000年的23.3个百分点扩大到25.7个百分点,扩大了2.4个百分点。

    (二)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差距明显,但逐步缩小

    地区居民收入差距主要因资源禀赋、地理条件、经济基础、人文环境等因素而产生的。目前无论是城镇居民内部,还是农村居民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是非常明显的,但均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

    1、地区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小幅缩小的趋势

    湖北城镇住户调查资料表明,1995到2005年,收入最高与最低的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一直维持在2:1左右的较高水平上,但随着地方经济的竟相发展,这一收入差距呈现出小幅缩小的发展趋势。1995年地区高低收入比为2.15:1,2000年下降到1.98:1,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1.91:1(参见表4)。表4:地区间城镇居民高低收入比

    年份       高收入地区      低收入地区   高低收入比
    1995    十堰市5578.76   竹山县2591.42      2.15:1
    2000    十堰市7130.03   竹山县3608.98      1.98:1
    2005   十堰市11452.99   麻城市6003.16      1.91:1

    2、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

    从地区间农民收入看,最高与最低的地区农民收入差距要比同期城镇居民高出很多,但随着近年来县域经济的大力发展,这一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缩小的发展趋势,并且缩小的幅度要比城镇大。1995年农民地区高低收入比为3.50:1,2000年下降到3.41:1,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2.74:1(参见表5)。表5:地区间农村居民高低收入比

    年份   高收入地区   低收入地区   高低收入比
    1995   洪山区2440    五峰县698      3.50:1
    2000   洪山区4227   神农架1241      3.41:1
    2005   江夏区4367   巴东县1595      2.74:1

    (三)行业居民收入差距:从逐步扩大到急剧扩大

    行业差距问题主要是指城市内部不同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差距。在改革之初,由于城市经济是单一公有制经济,且职工工资受到严格计划控制,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业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1985年,湖北最高与最低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比为1.75∶1,1990年上升到1.91∶1,1995年一度下降到1.79:1,2000年则急剧上升到2.45:1,2005年再次骤升至3.78:1(参见表6)。表6:不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均元/年)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农林牧渔业                   785   1413    3557    4294    5972
    采掘业                      1209   5239    8954   13571
    制造业                      1143   1937    4479    6992   1230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1187   7487   10512   18305
    建筑业                      1377   2223    5400    8213   12216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1159   2695    5053    7762
    交运、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219   2258    5702    9363   15601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984   1692    3549    5390    8677
    金融、保险业                1168   1959    6362    9616   18823
    房地产业                    1004   1752    5793    9040   14934
    社会服务业                  1004   1663    4802    7337   13900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019   2048    5458    8270   15148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电业      1096   2029    5177    8474   14651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148   2128    6185   10447   18693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团     978   1897    5171    9042   16240
    其他行业                    5411   8426
    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业   22582
    最高与最低之比              1.75   1.91    1.79    2.45    3.78

    注:2004年行业分类有所调整,大类由16个变化为19个,如教育业,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业单列,地质勘查进入科研技术业等。

    不仅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的高低位次也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1985年,工资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为建筑、交运、仓储及邮电通信和采掘业,最低的为农林牧渔、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团以及商业餐饮业;1995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金融保险和科研技术,最低的为商业餐饮、农林牧渔、社会服务业;2005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则分别为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金融保险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最低的为农林牧渔、商业餐饮和制造业。总体上看,传统产业或位次大幅度下降,如建筑业、采掘业、地质水利等;或一直处于较低位次,如农林牧渔、商业餐饮、制造业等。而增长最快的一是新兴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如信息软件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二是垄断行业如金融保险、电力煤气、电信行业等。垄断行业还兼具长期处在收入高位次和增长速度快的两个特点。

    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注意,在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初期,不同所有制单位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尤其是私营、个体阶层的高收入问题曾为很多人所关注。但从近期的情况看,随所有制结构的全面调整、分配过程计划分配方式逐步让位于市场等多种因素变化,所有制之间的整体性收入差距问题已基本不再成为问题。相反,在不同所有制内部,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甚至不同个体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则越来越大。

    二、造成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1、城乡二元结构下劳动生产率差异、管理体制差异、经济形态差异、剪刀差价格差异是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原因

    目前广大农村多为手工劳动,劳动生产率很低。在城镇,机器大工业是主要的生产方式,第三产业相对发达,劳动生产率较高。据统计资料,2005年湖北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增加值为6340元,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增加值分别为38267元、23476元,分别是第一产业的6倍和3.7倍。同时,城镇产业能够获得几乎无限供给的廉价劳动力,从而获得了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被用于再投资,创造新的资本扩张,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城乡经济差距呈现不断加大趋势。

    长期以来,城乡劳动力流动和城乡市场相对分割,城市与农村二元管理结构极大地限制了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致使城乡之间在资金、劳力、技术发展失衡,造成农业与非农业、农村工业与城市工业发展机会和条件的不均等。

    与此同时,城市经济形态基本上是市场经济,而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是占相当大的比例,约占40%左右。因经济结构转换滞后,人口流动和迁移受到限制,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优化配置,农村劳动生产率不能较快地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剪刀差"价格差异及其扩大也是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据有关资料,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将大约6000~8000亿元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与工业。作为农业大省,湖北农村、农业、农民蒙受了较大损失。即使是近几年,湖北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仍呈逐年扩大的态势。据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测算,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湖北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分别比上年扩大了5.2、8.0和18.1个百分点。仅1999年因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下降使全省农民人均减收103.72元,尽管因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下降而使农民减少支出43.04元,两者相抵,因价格"剪刀差"的扩大导致农民人均减收60.68元。2005年湖北大宗农产品如小麦、稻谷、油料、生猪收购价格分别下降15.5%、3.2%、6.9%和1.9%,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却上涨了15.1%,导致农民增收的难度加大。

    从性质上讲,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劳动生产率差异、管理体制差异和经济形态差异均属于起点不公平而引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范畴,明显属于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因素。

    2、政策偏好与政策错位缺位是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政策偏好是政府对某些地区、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某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造成地区间、企业间、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一是长期对城市地区尤其是大城市的偏好,造成城市基础设施、软硬发展环境全面优于县域、优于农村,县域和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即使在县域经济得到空前重视的"十五"时期,湖北县域主要经济指标也大多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十五"县域GDP年均增长9.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年均增长13.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2005年全省人均GDP1400美元,经济总体上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而县域人均仅为840美元,尚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迈进的门坎上;全省县域人均财政收入只有208元,不足全省平均水平(655元)的三分之一;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099元,县域平均为2930元,低于全省171元;县域地方财政收入仅占全省25.6%,县域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仅为2.8%,比全省平均水平低3个百分点。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府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育成长。如开办个私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税收和贷款优惠;产品出口的或应用先进技术的"三资"企业可以降低所得税率,并享受定期所得税减免;涉外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等。政策不同,税负不同,影响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从而带来了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三是行业优惠政策。电信、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长期受行政手段保护,实行制度性垄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职工工资相应较高,是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据劳动工资统计,2005年湖北信息传输业、电力行业、金融保险业在岗职工工资分别为22582、18305和18823元,分别是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3330元)的1.69、1.37和1.41倍。

    政策错位缺位是指政策在运行中走样、放大或者不到位,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改革开放打破了收入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本意是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不少行政事业单位趁转轨过程中市场职能和政府职能紊乱之机,凭借手中的权力设租、寻租,或是乱收费,或是办公司、办企业,非法垄断市场,非法收入与财产转移、灰色收入与灰色财产转移由此大量出现,特别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严重腐败问题以及利用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投机欺诈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对此,政府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政策措施,致使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加剧了社会分配的差距。

    从性质上讲,政策偏好与政策错位均属于机会、条件和过程不公平而引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范畴,也明显属于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因素。

    3、市场竞争机制成为拉大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市场机制已基本取代了传统的计划分配方式,并基本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在市场化导向的收入分配变动过程中,以市场定价机制实现的按劳分配,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以及开创性劳动与非开创性劳动等严格地区分开来,并给予完全不同的劳动报酬。同时,要素参与分配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和特征,不论是按要素贡献率来分配,还是按要素拥有程度来分配,都带来收入差距的拉大。而当前,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供给短缺和低价劳动力无限制供应的情形极为明显。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和技术等要素的边际产出大于一般劳动的边际产出,这些都使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收益大大高于一般劳动的收益。同时,市场化所带来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必然带来下岗和失业,从而直接引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因此,不同劳动者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

    同时,市场化带来的"马太效应"也使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一方面,城市地区已拥有进一步发展的资金、技术、人才尤其是市场信誉基础,即使与乡村地区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城乡差距也将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城市等相对发达地区经济基础好,具有更高的生产要素收益率,成为生产要素的流入区,生产要素的流入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增长,而落后地区则相反,要素流入少,经济发展受阻。市场化使"贫者越贫、富者越富",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拉大。

    应该说,在分配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让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客观上推进了条件公平和机会公平。但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难以完全保障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由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结果不公平。对此,要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4、再分配的调节不力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

    国际经验证明,对因市场经济的竞争而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转移支付来进行调节的,但从现实情况看,再分配的调节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低收入者保障不够和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两个方面。

    对低收入者的保障不够体现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化所带来的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需要政府通过社会经济政策和再分配手段加以引导和调节,通过向向弱者提供一定的保障,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迄今为止,我们已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还很不健全,也不够发达,与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社会覆盖面狭窄,农村保障严重滞后,城市目前也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制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却很少享受;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作处于无序状态;基金收缴困难,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据统计资料,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46.1万人,保障面为5.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7.3万人,保障面仅为0.23%,比城镇低5.67个百分点,仅为城镇水平的3.8%;农村定期救济对象80.1万人,只占农村人口的2.5%。

    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主要体现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由于当前税制还有诸多缺陷,这一方面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税收调节,另一方面又大大限制了政府对低收入者实施转移支付的能力。一是高低收入者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均。目前,全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占了很大的比重,高低收入者的税负不均。二是收入再分配方面缺乏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税制及征收、处罚手段相当无力,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极为普遍,全社会缺乏依法纳税的氛围。由于税收不力,高收入挣得多,交得少,不少人将大量资金用于高消费,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刺激了低收入群体的不平衡心理。

    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缺陷,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这种差距兼具起点不公平和机会、条件、过程不公平等多种不合理性,是居民收入分配领域最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5、其他有关因素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是当前法制体系的漏洞和空白,未能有效发挥法律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和监管作用,致使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存在。有关研究对居民非法非正常收入进行仔细估算并分析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后,甚至认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是导致当前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

    二是个体差异因素对于个人收入的影响日益加大。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劳动者个体特质差异对于个人收入的影响正在加大。个人收入与个人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政治身份等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年龄越大的劳动者的平均收入越高,男性的平均收入比女性高,党员劳动者收入较高,其中受教育程度作用最为突出。历年湖北城乡住户调查资料也印证了受教育水平对居民收入的决定以及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的愈益重要的作用。一从1999年9月份湖北5127户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看,按户主文化程度分组的户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小学299.39元,初中324.06元,高中339.11元,中专409.22元,大专427.60元,本科及以上为550.65元,以小学为1的收入比为1.84:1.43:1.37:1.13:1.08:1;二从1999年按湖北农民家庭劳动力最高文化程度分组看,文盲半文盲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小学为1886.4元,初中为2212.4元,高中为2292.5元,中专为2689.9元,大专以上为2515.9元,与1986年相比的增长速度分别为6.5%、3.7倍、4.0倍、4.0倍、4.4倍和3.4倍,以文盲半文盲为1的收入比由1986年的1.62:1.42:1.32:1.27:1.14:1扩大到7.17:7.66:6.53:6.30:5.38:1,呈现出文化程度越高,收入增速越快,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收入分配特征。

    三是财产积累效应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断放大。随着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居民财产拥有的不平等程度也逐渐扩大。金融资产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较高,它对总收入不均等程度的贡献率大大高于其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另外,居民自有房产状况不一,尤其是城镇居民房屋出租对收入差距起到了拉大效应。

    三、居民收入差距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1、正面影响:

    (1)对投资的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对投资模式、结构的改善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是收入差距对改变传统投资模式有重大影响。居民家庭金融资产规模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客观尺度。收入差距扩大所带来的金融资产向部分人群积聚的分布格局,加速了居民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为居民投资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础,成为改变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传统投资模式的重要驱动力。

    二是收入差距有助于改善社会投资结构。收入差距扩大所形成的金融资产分布格局,使直接投资比重提高,有助于社会投资结构的改善,并与原来居民投资主要偏好储蓄等低风险性的间接投资的情景形成明显反差。

    三是收入差距为非公有制经济及非规范部门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收入差距扩大造成的金融资产在一部分人手中的积聚,客观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及非规范部门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增加经济活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民间投资比重的迅速提高,说明部分居民个人在前一时期已基本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私有经济开始走向发展壮大。2000―2004年,全省民间投资完成3765.1亿元,比"九五"增长44.9%,年均增长21.5%,增幅比同期国有投资高18.2个百分点,比全社会投资高10.2个百分点,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九五"时期的43.1%上升到50.3%。

    (2)对消费的影响: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购买力和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消费结构。

    收入分配平均化形成的消费结构趋同,消费热点集中,极易引发市场的"抢购"危机。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抢购"风潮即为典型例证。这种低水平平均分配形成的同步购买力,使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单一化,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连续不断的产业链条,并且成为市场和社会形势动荡的基础。其后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由基本平均到逐步拉开差距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相对应,社会也形成了多层次的居民购买力和消费需求,从而推动形成了多层次的消费结构。

    (3)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一是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各种间接与直接投资,推动了各种新型业态、新兴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在催生现代新型产业的同时,也大大改善了传统产业结构,推动了湖北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收入差距的扩大所形成的多层次的购买力、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推动了以市场需求引导企业的生产投向,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进而提高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90年代以来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大宗家用电器、房地产、汽车制造以及旅游业的长足发展,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2、负面影响:

    (1)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加剧了中低收入阶层银行储蓄存款的积淀,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货币资本向实物资本的转化,也延缓了储蓄资金向消费资金的转化,从而不能在投资和消费两个路径上对经济增长发挥更加有效的传导作用。2005年湖北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8185亿元,而贷款余额仅5650亿元,存差高达2535亿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居民储蓄中的极高部分是定期存款,主要用于将来的不时之需,如子女上学、大病医疗等,而其深层原因则是社会财富在居民分配中的差距过大。由于多数居民只拥有较少的社会财富,仅有的积蓄只能为预消费做准备,更不用说消费和投资了。

    (2)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金字塔"状的收入阶层分布,导致新的消费热点难以形成。从目前洛伦兹曲线的展示的收入分配在不同人群中的分布状态看,是一种收入底部有较多人群沉积的近似于"金字塔形",而并非是发达国家中呈现出的"橄榄形"。当前无论从湖北整体居民看,还是从城乡内部看,收入较高的占人群大多数的中间阶层都尚未形成,更多的人群处于中低收入水平。尽管低收入层的消费倾向最高,但因其低下的购买力水平,所形成的购买力规模对居民总消费的贡献度是很低的,这必然使消费需求扩张产生障碍。因此,对于当前消费新热点的大宗商品来说,还不是高低两极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低收入群体购买力低下的问题,而是现阶段我国居民整体购买力水平偏低,中低收入层的"大平台"与高收入层的"塔尖"的差距问题。

    (3)收入差距扩大带来家庭教育投资水平差距的扩大,形成教育投资水平与收入水平间的循环效应――收入水平高(低)→教育投资水平高(低)→下一代就业竞争力高(低)→收入水平高(低),这将不可避免地给未来低收入群体的代际延续埋下隐患,并对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

    (4)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利于和谐湖北的构建

    居民收入分配是各个社会成员经济利益分配的最终体现,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的心态平和程度、社会关系协调程度以致社会形势稳定程度。收入分配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影响更多地表现为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转型社会中尤为突出。

    各种有关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民意调查表明,近年来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始终集中在失业、通货膨胀、贫富差距、腐败、社会风气、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而且,随着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关注的次序有所变化,其中对贫富差距的关注程度经历了从不被关注,到开始关注,再到极度关注的演变过程。另据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百余名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问卷调查,当前领导干部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分别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机构人事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其中收入分配问题受关注程度位列第一。而社会各界对收入差距的关注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起点、机会不公平引致的收入结果的差距上。

    四、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建立与和谐湖北相适应的新型收入分配体系

    按当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计算,湖北人均GDP自2002年达到1006美元之后,2005年上升到1402美元,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跨入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转型关键时期和高风险阶段。拉美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贫困化和两极分化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拉美病"现象启示我们,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最有政治意义的经济学命题",调控收入差距日益凸现其政治重要性。

    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关系着社会是否真正"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妥善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湖北的基本前提;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尤其是解决因为起点、机会(条件)不公平而引致的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湖北需要妥善协调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调控居民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路径;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背离了公平正义,超出了社会群体的承受力,就会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重要威胁,居民收入差距指标是判断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我们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和谐湖北,绕不过居民收入差距这道坎。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建立与和谐湖北相适应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新型收入分配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1、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努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城乡收入差距是当前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社会不和谐因素中的突出环节。必须统筹城乡发展,更加注重加快农村发展,努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当前关键要抓好以下五个环节。一是统筹推进城乡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和税收制度等,逐步形成有利于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二是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要通过公共投资政策改善农村人口的收入功能分配,政策重点是改变公共投资的城市偏向政策,加大对农村的公共投资,主要是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教育卫生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资和对农村基本生活设施的投资。前两个方面投资可以提高农村人口的收入创造潜力,后一种投资可以直接改善农村人口的生活福利。三是加速推进城镇化,加快农民向城市的转移,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四是实施保护三农的价格政策,努力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方面是基于产品的价格政策,即降低非农产品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相对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农村居民收入相对增加,达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基于消费结构的价格政策,即降低农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五是在坚持"一主三化"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不动摇的基础上,推动湖北县域经济的突破性发展,这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

    2、强化法制建设,严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设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并以此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严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取缔不正当或非法收入,是解决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有力保障。

    (1)消除不正当竞争,规范垄断收益分配

    第一,要完善制度和法规,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规,消除制度和法律漏洞和真空,减少不合理却合法现象。第二,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和打破垄断,逐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鼓励资本在行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序竞争,促进行业之间平均利润的形成,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第三,政府要排除非自然垄断因素,消除市场准人歧视,同时要考虑将企业的一些没有保密需求的信息,包括盈利情况公开,便于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第四,要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行为,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补偿税等税种将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防止分配差距过大。

    (2)大力惩治腐败行为,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

    第一,加大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依法严惩寻租、腐败、钱权交易的暴富者,加大惩罚资金外逃的力度。第二,严格执行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和收入申报、核查制度,严禁行政干部参与商务活动,防止卖官、买官和跑官现象。第三,加强廉政建设,制止权力的市场化和货币化。第四,尽量用公开市场竞争的方式完成各种交易,比如用公开竞价。第五,加强公众监督,提高行政体制和制度的透明度。

    3、加强税制建设,完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

    各国经验证明,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个人所得的存量、增量及变量的调节遏制高收入阶层的过快增长,同时弥补政府转移支付、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不足,从而遏制贫富两极走向趋势。即便是在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的调节力量也是很大的。比如在美国,仅累进所得税一项,就使最低收入者群体和最高收入者群体的收入差距,税后比税前缩小了好几倍。作为单身纳税人,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是最低收入者的11倍,在经过累进所得税的调节之后,下降为7.8倍;户主纳税人的高低收入比从税前的8.2倍降为税后的5.8倍;已婚联合申报纳和已婚分别申报纳税人都从税前的6.6倍降为税后的4.7倍(参见表7)。并不是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的很好,他们也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激烈矛盾,但他们在长期的试错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这可以大大降低我们的试错成本。表7:1999年美国累进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结果(单位:美元,倍)

                                                                                                  按39.6%
                                                                                                  纳税额
纳税身份             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     按15%纳税额纳税     税后收入    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    纳税           税后收入   最高与最低税前比   最高与最低税后比
单身者               25750                  3862.5              21887.5     283150                112127.4       171022.6   11.0倍             7.8倍
户主                 34550                  5182.5              29367.5     283150                112127.4       171022.6   8.2倍              5.8倍
已婚联合申报         43050                  6457.5              36592.5     283150                112127.4       171022.6   6.6倍              4.7倍
已婚分别申报         21525                  3228.75             18296.25    141575                56063.7        85511.3    6.6倍              4.7倍

    注:低收入者以15%税率的上限额计,高收入者以39.6%税率的下限额计。

    资料来源:2000年5月23日《经济日报》。

    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控重点是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它主要表现在对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赠予税、物业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的运用上。强化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严格税收征管,重点打击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逃税。第二,完善税收政策。对财产转移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个人财产税和奢侈消费税等,其原则是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第三,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现行的分项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性所得税制,以堵塞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洞。将一些高收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实行累进税制,对收入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第四,完善消费税。对一般只有高收入阶层才能消费的项目,要适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可以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来调低过高的收入,提高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

    4、加速中等收入群体扩容,变"金字塔型"为"橄榄型"收入结构

    中等收入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但考虑到城乡差距的继续扩大,至今为止我们都没有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的雏形;而在城镇内部,收入和财产的集中化也使城镇中等收入者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阶层,目前,湖北省的"金字塔型"收入分配格局还在加剧。因此,要加速中等收入群体扩容,努力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变"金字塔型"为稳定的"橄榄型"收入结构。

    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和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要靠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相协调的政策,需要赋予劳动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润的权利,需要税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调节,还需要教育与再教育体系对人力资本的提升。当前特别要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在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要避免看到"有城无市"的情况发生,尤其是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不仅要实现空间上的位移,而且要实现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在城镇内部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特别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持续收入能力;在平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要避免看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退入低收入阶层、而他们的财富却在向高收入阶层转移。此外,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

    5、扩大城乡社会保障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问题。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功能,尽快建立并最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发,实施多渠道、多层次、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保障。完善失业、医疗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援助。进一步完善包括退休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养老、失业、救济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适时提高低保标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加快消除城乡差别。尽快形成一个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框架清晰、管理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各上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各下级政府,特别是加大对县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尤其应该增加对落后地区的具有收入分享性质的财政补贴,以加强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财政对个人居民实行转移支付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使农村扶贫制度化和规范化。

    6、推进教育机会均等,提高社会平均受教育程度

    实践证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收入越高。一些高素质劳动者因对社会能提供更多的贡献而获得的高收入,是与其受到的良好教育密切联系的。即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只要他们能通过教育或培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能,也会改变其就业及相应的收入状况。教育的改善是减少不平等的可靠而又有效的手段,这比实行转移支付或累进所得税更有积极的作用,它既可以提高国民的素质又可有效地抑制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政府的政策应该有利于使更多的居民接受高等教育。首先需要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尽快解决教育供不应求的状况。其次要考虑对贫困家庭实行教育补贴的政策,以解决贫困家庭孩子无力求学的境遇。

    7、积极倡导第三次分配,发挥其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应有作用

    第三次分配,亦指道德分配。"第一次分配是市场行为,由市场机制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政府行为,国家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政策进行强制性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行为,通过一些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社会活动,组织人们以自愿为基础通过捐赠等形式扶贫济困。"政府在实行二次分配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从近年来贫富差距的扩大可以看出政府也有失灵的一面。虽然政府在提高税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还有潜力,但其阻力与难度也极大。而基于民间自愿捐赠实现的第三次分配正可以大有作为。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

    要发挥第三次分配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谁来捐赠、民间捐赠的主体是谁。从国际经验看,凡是第三次分配功能发挥好的国家,民间捐赠的主体通常都是多元的,不仅有公司、企业以组织形式的捐赠,也有个人的捐赠;不仅有富人的捐赠,也有普通公众的捐赠。美国每年两千多亿美元的募款中,70%以上来自于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或几百美元的小额捐款。无论是哪个主体,其参与对于第三次分配都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要明确谁来募捐、募捐的主体是谁。在发达国家,动员企业、富人,特别是普通公众捐赠的主体,即劝募的主体通常不是当地政府,而是广大的慈善机构,如联合劝募组织、社区基金会、慈善或福利机构。这些民间机构通过职业募款人员、专业投资与管理人员进行劝募和资金运营,高效地为社会进行第三次分配。

    目前我国湖北省的第三次分配极不发达。根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而据有关资料,美国的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这反过来也说明了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捐助潜力和空间都很大。

    大力倡导和发展中国的第三次分配,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措施。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育中国的捐赠文化与捐赠市场,积极引导企业、富人和普通公众向慈善机构捐赠;通过制订适当的企业和个人捐赠减免税政策,包括制订遗产税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通过落实对劝募机构的监督评估帮助民间慈善机构提高社会公信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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