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分别开立两类账户用于证券和资金存管。证券公司将为投资者开设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而银行将为投资者开设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需要分别开设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其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公司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还会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在具体流程上,证券公司需要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对于那些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则不能列入融资融券客户范围。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以下事项: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初始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种类及折扣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等。值得关注的是,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