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萨班斯法案——这一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财务法则,一些原本打算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已计划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寻求上市,而从长远来看,改革中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迎接萨式大考的大势所趋
对于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一场残酷的萨式考验正在逼近。
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企业,都必须执行一个名叫“萨班斯-奥克斯利”的法案。
4年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会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也被叫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法案”。
法案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二是法案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予以重罚。
根据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和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一样。
该法案中的404条款,是萨班斯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部分。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据了解,全球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为达成404条款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花费就高达3000万美元。
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仅在“404合规工作”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成本包括:内部人员35000工时的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投入可能会更高。
“目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存在差距。”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魏康馨(MaryBeth Wilkinson)律师指出。他表示,因萨班斯法案,一些原本打算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已计划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寻求上市。但事实上,在萨班斯法案出台后,法国和日本都先后出台了类似的新法规强化监管。因此从长远来看,改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大势所趋。
魏康馨表示,路伟美国律师团队正着手为中国企业列出一份文件,包括针对美国各类法律的应对措施。
欺诈风险
2006年春天,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反欺诈案传来消息: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原告中国银行,要求被告3倍罚金和律师费等请求。去年9月的一次判决中,陪审团判给中国银行3400余万美元的赔偿。
该案目前为一审判决,被告仍可上诉,意味着此案可能继续拖延下去。至此,该案历时5年,从美国的一个地区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之后折回再审,可以说穷尽了美国诉讼的各个审级,而且一度影响到中银香港的上市。
2001年初,中国银行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起诉NBM等公司及周强、刘萍等人。诉讼理由包括违约、诈骗和违反反欺诈法等。中行称,自1991年始的10年间,周、刘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共拖欠中国银行8500万美元,在通过担保收回5000万后,中行仍损失3400万美元。
中行诉称,周、刘通过其控制的数家公司,进行虚无的贸易活动,造成“第三方交易”假象,套取银行的资金。同时,提供假冒及伪造的文件取得银行信用证骗取资金。
中行纽约分行前副总经理杨仲琦被控接受12万美金的贿赂,其与周、刘二人合谋提交伪造材料欺骗中国银行。杨被判处了10个月监禁。周和刘分别被判处46个月的有期徒刑和5个月的监禁和监视居住。
2002年9月,陪审团判决认为,各被告在损害中国银行利益的前提下获取不当利益,且存在违反反欺诈法行为。陪审团判给中国银行354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时,还判处被告9640万美元的罚金。
随后,一波又起。被告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上诉法院判决撤回一审部分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反欺诈法中“合理信赖”标准适用不当。
中行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11月,美国最高院驳回了上诉请求。此间,诉讼在一审法院继续展开,2005年9月,陪审团已判给中国银行3400余万美元的赔偿金。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亚洲区执行合伙人袁瑞平认为,中国公司正在积极从海外资本市场筹集大量资金,当其拥有大量的现金储备可供支配时,这些公司就很容易成为欺诈者所关注的目标。而最简单的欺诈往往容易长时间潜伏、不被发觉,并最终带来最严重的损失。企业一旦不幸被欺诈,被欺诈者必须尽快行动,不打草惊蛇,阻止欺诈、追回资产。
集体诉讼
中国人寿的跨国集体诉讼几天前等来了美国证监会的正面调查结论。
6月8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2628.HK)在香港发布公告称:6月7日,中国人寿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函,该函称,调查已告终止,执法局并未向SEC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SEC的调查源起中国人寿遭受海外投资者诉讼。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发行74.4亿股票,募集资金34.8亿美元。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
2004年3月,一位美国投资者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其提起诉讼。五位高管、董事也被列为“个人被告”。
起诉书认为,中国人寿在上市前知道国家审计署要发布重大不利消息但不披露,导致股价虚高,投资者受损。随后,又有8位投资者提起诉讼。美联邦法院授意9位被告合并诉状,个人诉讼变为集体诉讼。
中国人寿IPO期间是否向投资者充分地、合规地披露了信息——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这令素以监管严厉而著称的SEC感到有必要对中国人寿进行调查。
在经过近一年半的漫长审阅后,SEC执法局给中国人寿发出书面通知:“本调查已告终止,未向委员会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但事实上,中国人寿的诉讼官司至今仍没有进入庭审阶段。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芝加哥分所魏康馨(MaryBeth Wilkinson)律师认为,SEC的“终止调查”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寿的集体诉讼已经结束。从以往的案例看,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在美面临的最重要的法律诉讼就是证券类的集体诉讼案件。对中国企业来说,此类案件在2004年时曾一度达到顶峰。
目前,包括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空中网、网易、中华网等均在美遭遇集体诉讼。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合伙人周希尔(Joe Cyr)说,“优秀的诉讼管理、仲裁、资产追踪能够让中国企业在跨境争议中的损失降到最低,其中,加强合规管理、融入国际规则至关重要,而选择既懂美国当地法律文化、又懂得中国本土企业实际需求的法律顾问合作伙伴也是中国企业目前尚需提高的一个战略性技能。”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发生集体诉讼情况
中华网 (2001-7-1)
美国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 Lerach LLP法律公司的律师发布消息称,中华网公司将面临一起股东集体诉讼案,该公司被怀疑在1999年进行股票发行时,向投资者提供了“有重大虚假和误导成分”的招股说明书。
律师称,中华网在股票发行上市时,没有向投资者透露一些重大事项,如,中华网公司的股票发行承销商:雷曼兄弟公司、Bear,Stearns & Co.Inc.公司、BancBoston Robertson Stephens公司、美林证券公司、Pierce Fenner & Smith Inc.公司曾向部分投资者暗中索要并接受了额外的佣金;股票承销商与部分客户达成协议,同意向这些客户配售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条件是这些客户必须在股票发行后按事先预定价格增持中华网股票。
这些重大事项将使中华网公司面临集体诉讼,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承销商也将一起被告上法庭,诉讼案涉及在1999年7月12日至2000年12月6日期间购买中华网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中华网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公开发行了42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定价20美元。
网易 ( 2001-10-25 )
网易公司针对“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先后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2001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网易美国存托凭证(ADR)的购买人向网易提出了集体诉讼”发表公开声明,全文如下:
网易公司(Nasdaq:NTESE)已经获悉公司、丁磊(公司的创始人和总架构设计师)、黎景辉(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和前任董事)、何海文(公司的前任首席财务官和前任董事)以及公司在2000年7月首次公开发售美国存托凭证的包销商面临一个集体诉讼,他们被指在公司对其截止于2000年12月31日年度的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修订的有关事务中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
UT斯达康 (2004-11-19)
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 & Robbins LLP律师事务所11月18日宣布,该公司代表2003年4月16日到2004年8月11日期间购买UT斯达康(UTSI-US)普通股的投资者向北加利福尼亚地方法院对UT斯达康提起了集体诉讼。
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 & Robbins LLP指控UT斯达康及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根据法院公布的诉讼材料,在2003年4月16日到2004年8月11日期间,UT斯达康公布了失实并且误导投资者的财务报告,导致该公司股价人为的大幅度上涨。在股价上涨期间,UT斯达康通过股票二次发售(secondary offering)获得了4.75亿美元的收益,而公司内部人员也获得了5600万美元的非法内部交易收益。
中航油 ( 2005-1-14 )
日前,美国三家私人律师事务所MFS、LCSG和Christopher J.Gray,已经向联邦纽约南区法院递交了针对中航油(新加坡)集体诉讼状。
集体诉讼状称中航油就有关业务及前景发布了虚假误导性声明。三家律师事务所邀请在去年2月5日到11月30日之间,买入中航油股票的投资者在今年3月7日之前,加入集体诉讼行列。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