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7 月4 日下达的(2006)川民初字第58号应诉通知书,就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唤本公司于2006 年8 月29 日上午九时出庭应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一: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叛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360 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 年12 月20 日,本息合计人民币49808373.22 元,其余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至本息付清时止);叛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叛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诉讼起因及有关情况
    被告一、被告二于2002 年6 月28 日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分别签订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2002 年流借字022 号及2002 年流借字023 号)和两份《保证合同》(2002 年流保字001 号及2002 年流保字002 号)。合同约定由中行向被告一分别提供人民币1360 万元和人民币3000 万元的贷款,并约定由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行依约向被告一提供了上述金额的借款。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向中行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保证责任。2004 年6 月25 日,中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实际影响: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组[2005]594 号《关于西藏自治区14 户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将被告一对原告的债务列入债转股项目中,即被告一对原告的全部债务转成原告在被告一的股权。若债转股计划顺利实施,本公司的担保风险自然解除。目前被告一正积极与原告协调债转股及上述诉讼事项,原告已正式出函表示启动债转股有关工作。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由于本案尚未审理,故公司无法判定此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
    四、公司其他诉讼事项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细内容见2005 年8月2 日《中国证券报》)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级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5)成执字第509—5 号《民事裁定书》传真件,根据该裁定书,由于本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4)成民初字第626 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中级法院于2006 年4 月作出如下裁定: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79%的股份;持有成都金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8.82%的股份;持有成都科健高技术有限公司80%的股份。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目前正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06)川民初字第58 号;
    3、上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7 月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