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张育军对外界表示:全流通时代个人投资者需要更多保护。他强调,全流通时代的市场格局和过去不同,对我们过去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都形成了挑战。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股票交易的介入更深;管理层在股权激励的背景下,可能有操纵股价的冲动;机构投资者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QFII的参与等。 但是,我们总体的方针并没变,那就是从严监管。
话说三年前,以虚假财务报告欺骗了无数投资者的东方电子“绩优股”神话破灭后,遍及全国各地的受害股民纷纷将东方电子告上了法庭。6989个股民的诉讼经历了诸多的曲折后,这起沪深股市迄今为止涉及股民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总额最高的虚假陈述案即将进入民事赔偿的实施阶段。在此当口,东方电子股改方案于近日尘埃落定。
东方电子股改方案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本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这一制约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障碍。考虑到中小股民诉讼,综合对价最高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2.62股。对此,参与诉讼的中小股民能答应吗?
众所周知,东方电子自2003年初以来,就一直面临着因历史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重大诉讼。截至诉讼时效截止日,诉讼标的已高达4.42亿元。此次股改方案中,大股东不仅承诺与东方电子一起共同解决诉讼问题,而且还承担65%的诉讼赔偿责任,但这与参与诉讼的中小股民基本诉求能相称吗?此前,东方电子公告称,接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获悉,截至2005年底,该法院共受理各地股民提出的以东方电子及其他单位、公民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716件,涉及股民6989人(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案标的总额约计4.42亿元。外界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充公告,它被认为很可能预示着这起沪深股市迄今为止涉及股民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总额最高的虚假陈述案即将进入民事赔偿的实施阶段。
事实上,东方电子已于6月5日入选全面股改第35批名单,但两周后未能如期披露股改预案,最终不得不宣布取消此次股改动议。据悉,在东方电子发布诉讼公告前一天,东方电子诉讼代理方北京华唐律师事务所曾主动向兰州受骗股民诉讼代理方之一的兰州西园法律服务所抛出橄榄枝,表示“如果股民愿意和解,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将可提前获得40%至50%比例的股票或现金赔偿”。然而,从东方电子目前抛出的股改方案看,欲以银广夏式送股解决诉讼却遭到普遍质疑。
代理部分原告的薛洪增律师称,这一方案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股价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赔付的实际比例也存在不确定性,原告可能要求在送股之外支付一部分现金作为赔偿;另一方面,股份由大股东送出,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责任没有体现。在这之前,上海某律师则表示,证券民事赔偿的最后解决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有可能降低东方电子案的一般赔付比例。不确定因素包括:东方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拿出60,211,200股股份存在变数,需要经过流通股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上的同意;东方电子公司有多少的现金流可以支付,根据2003年以来的东方电子公司年报,其每年的净利润只有1000多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起诉总标的数,由于表示以实际送达为准,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变数;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设想中,东方电子公司强调“适格原告”,这也就意味着在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后,有些原告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被剔出。
综上看来,东方电子股改方案有关“诉讼部分”并不成熟,投资者用“脚”说话也不一定,东施效颦也许会适得其反。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