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委托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邦公司)、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3,000万元人民币委托理财合同延期后已于2006年06月30日到期。 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1年3月29日,我公司与受托方北京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邦公司)、保证方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
    合同及协议约定:本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中德邦公司理财,期限9个月,至2001年12月29日止;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返还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收益;联合证券作为保证方承担委托资产的监管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受托方中德邦公司未能将委托资产按约定返还,经三方协商,将合同延期至2003年12月29日,到期后,受托方中德邦公司仍未将委托资产返还,仅于2004年5月12日将其用委托资金及保证金共6,000万元购买的1,931,299股银广夏股票及余留资金426,232元划转至公司在保证方所开立的账户上,按当时市值计算尚欠本金26,395,170.84元。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降低投资风险,公司成立了由公司领导及律师组成的谈判班子,与联合证券进行了多次谈判,于2006年07月12日,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证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上述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证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书》。
    一、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甲方接受补偿金以债务转移补偿给付方式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愿意承担因中德邦公司未能适当履行《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计人民币1,120万元(“补偿金”)。
    (二)双方同意,补偿金以债务转移的方式给付,即由乙方负责协调,以其抵债所得的第三方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乙方增资扩股前持有的乙方1,300万元的出资额(占乙方增资扩股前注册资本的1.3%),作价抵偿应给付甲方的补偿金。自本协议生效后的十日内,由有关方签署《债务处置协议》。
    (三)由联合证券负责落实《债务处置协议》的签署工作,负责办理有关一切事宜。
    (四)如因联合证券或第三方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生效日后的六十日内不能得到履行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十日内,联合证券应当以货币方式支付1,120万元补偿金。每延期支付一日,按全部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自甲方董事会批准之日生效。
    二、2006年0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和解《协议书》,基于下列事实和原则,决定批准本公司与联合证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一)委托理财合同首次到期日已逾四年六个月,虽经三次延期,但仍未收回理财本金,长期拖而不决,将会进一步增加投资风险。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
    (三)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公司诉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受托方)、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营业部(保证方)同类委托理财纠纷案判决实例,保证方承担赔偿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四)本公司与联合证券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由联合证券承担保证责任,以一定数额的股权作价折抵补偿金,是现实的、可行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降低投资风险。
    (五)本公司与联合证券达成和解协议,并未免除中德邦公司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向中德邦追索赔偿。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与联合证券签署的上述和解《协议书》中的处理办法不存在法律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协议书》;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