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圣方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06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宜昌市红星路5-01-00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空医学大厦15层
    联系电话: (010)51817666转8023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由于本次转让的部分股权性质为国有股股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部分股权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新首钢资源 指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 指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树脂厂 指原牡丹江树脂厂
    牡石化集团 指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恒丰纸业 指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牡丹江造纸厂)
    葵花药业 指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五常葵花药业有限公司)
    顺达电石 指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
    金德门业 指牡丹江市金德门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树脂厂、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本次股权转让 指中融国际、树脂厂、牡石化集团、恒丰纸业、葵花药业转让持有的*ST圣方60,891,440股(占*ST 圣方总股本的19.54%)的行为
    和解协议 指*ST圣方在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经牡丹江市中院裁定确认的和解协议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牡丹江市中院 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红星路5-01-006号
    注册资本: 伍千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420501110100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矿产资源投资开发;资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期限: 2005年10月18日-2055 年10月1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420502780925695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95%)、额济纳旗策克口岸中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航空医学大厦15层
    邮政编码: 100036
    联系电话: (010)51817666转8023
    联系人: 李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情况
姓名 国籍 性别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李志强 中国 男 北京市 董事长 首钢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谭跃 中国 男 北京市 董事、总经理 首钢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常丽丽 中国 女 北京市 董事 无
李嬛 中国 女 北京市 监事 无
    上述人员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四、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股权转让款支付能力、受让意图等情况
    1、受让方主体资格
    新首钢资源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持有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50111010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通过工商年检,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新首钢资源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2、对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能力
    新首钢资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千万元,自成立之日起,新首钢资源正常经营,无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本次股权转让款共计18,810,544.8元,新首钢资源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目前已准备完毕。
    3、受让方的受让意图
    新首钢资源受让*ST 圣方的股权是为了投资、经营的目的,并非资本市场炒作为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前,*ST 圣方已面临退市,本次股权转让系新首钢资源配合其控股股东对*ST 圣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第一步,新首钢资源承诺将在其控股股东的协调下,拿出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新首钢资源及其控股股东对*ST 圣方资产重组的目标为重组完成后,*ST 圣方净资产将恢复至面值以上,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如能成功进行资产重组,*ST 圣方不仅得以保持上市公司资格,而且获得长远的持续经营能力。
    4、受让方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本次股权转让前,*ST 圣方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新首钢资源承诺配合其控股股东对*ST 圣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ST圣方股份。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期分别与牡石化集团、恒丰纸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委托顺达电石与中融国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委托金德门业与葵花药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从上述股份转让方处受让其持有的*ST 圣方全部股份。本信息义务披露人与顺达电石签署了受让其以司法拍卖方式取得的原树脂厂持有的*ST 圣方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中受让原树脂厂、牡石化集团、恒丰纸业持有的股权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ST圣方60,891,440股股份,占*ST 圣方已发行股份的19.54%,转让方将不再持有*ST 圣方股份,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ST 圣方第二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股权转让尽职调查有关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整体情况
    中融国际、树脂厂、牡石化集团、恒丰纸业、葵花药业分别为*ST 圣方第二、三、五、六大非流通股东,本次将转让所持有的*ST圣方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后将不再持有*ST 圣方的股权。
    2、转让方基本情况
    (1)中融国际
    单位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山
    (2)树脂厂
    单位名称:牡丹江树脂厂(现已破产)
    (3)牡石化集团
    单位名称: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住所:牡丹江市东三条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伟
    (4)恒丰纸业
    单位名称: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阳明区恒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祥
    (5)葵花药业
    单位名称: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亚臣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
    3、本次股权转让前*ST圣方的状况
    *ST圣方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主要原因为自1999年起,原*ST 圣方控制人等犯罪嫌疑人操纵*ST圣方,以*ST圣方名义疯狂向银行贷款,挪作它用,导致*ST 圣方对外负债额巨大,公司经营活动亦基本处于停止状态。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及缺乏生产启动经费等原因,*ST圣方下属分公司石油化工厂也自2005年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截至2006年3月31日,*ST圣方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5569.42万元,而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变现价值仅为6,740.09万元;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帐面价值5220万元;公司帐面负债总计65351.3304万元,*ST圣方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2006年3月20日,*ST圣方因债权人的申请而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由于*ST 圣方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已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ST圣方于2005年3月18日披露2005年度报告后,流通股份停止交易,2006年3月18日*ST圣方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2006年6月30日,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ST圣方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中本金的20%由*ST圣方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以现金进行清偿。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中本金的80%以及全部利息,*ST圣方将其负有的清偿义务转移给牡丹江森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负责清偿,*ST圣方不再负清偿义务。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牡中民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和解协议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的审理。和解协议自法院公告之日生效。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ST圣方将按债权人要求,将全部资产变现,所获资金在法院监管下,按和解协议依法清偿债务。
    4、转让方存在的对*ST圣方未清偿负债、未解除*ST圣方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ST圣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1)牡石化集团对*ST 圣方负债情况
    依据牡丹江中院(2001)牡经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牡石化集团、牡丹江市石油化学工业局应于2002年5月30日前偿还*ST 圣方下属石油化工厂借款人民币10,085,164元,上述款项至今尚未支付。就上述案件,*ST圣方下属石油化工厂已申请查封了牡石化集团的资产。现*ST圣方已申请对前述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依据2006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牡民商破字第1-10号,确认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前述和解协议,就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中本金的80%、全部利息,*ST圣方将其负有的清偿义务转移给牡丹江森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负责清偿,*ST圣方不再负清偿义务。在该公司按照前述和解协议受让*ST圣方转移债务的前提下,*ST圣方将按该协议附件《转让应收帐款项清册》载明的应收帐款转让给牡丹江森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上述牡石化集团对*ST 圣方下属石油化工厂的借款。
    以上牡石化集团对*ST 圣方下属石油化工厂的借款的处理不会对牡石化集团新首钢资源受让牡石化集团持有的*ST 圣方10,000,000股股份构成实质性障碍。
    (2)除上述披露事项外,转让方不存在其他未清偿对*ST圣方的负债,未解除*ST圣方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ST圣方的其他情形。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述五家企业的股权分为两类,一类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与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另一类为委托其他公司代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与出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1)转让方: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7月7日
    黑龙江中融拍卖有限公司受牡丹江树脂厂清算组委托,于2006年6月30日上午九点在牡丹江市西二条路江都饭店五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拍卖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13090560股股权。拍卖公告刊登于2006年6月17日《证券时报》。顺达电石于2006年6月30日在黑龙江中融拍卖有限公司于牡丹江市西二条路江都饭店五楼会议室举行的专场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13,090,560股股权,成交价格为111.79万元。双方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HF-2002-1002)。黑龙江中融拍卖有限公司2006年7月3日出具收据(编号:113857),收到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13,090,560股股权款,金额为人民币111.79万元(壹佰壹拾壹万柒仟玖佰元)。
    (2)转让方: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受让方: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7月7日
    (3)转让方: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7月7日
    恒丰纸业原系牡丹江造纸厂,1997年变更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其他公司代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转让方: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7月7日
    新首钢资源委托顺达电石与中融国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在新首钢资源向顺达电石出具的《委托收购函》中授权顺达电石向中融国际收购*ST圣方股份,新首钢资源为转让股份的实际买受人。新首钢资源委托顺达电石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顺达电石系本地企业,在与当地企业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2)转让方: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牡丹江市金德门业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6月12日
    新首钢资源委托金德门业与葵花药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在新首钢资源向金德门业的《委托收购函》中授权金德门业向葵花药业收购*ST圣方股份,新首钢资源为转让股份的实际买受人。新首钢资源委托金德门业与葵花药业主要原因是金德门业系本地企业,在与当地企业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3、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性质及转让价款
    (1)新首钢资源受让中融国际持有的*ST 圣方30,128,800股股份,占*ST 圣方总股本的9.67%,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转让价款共计15,670,560.8元,折合每股0.52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2)新首钢资源受让树脂厂持有的*ST 圣方13,090,560股股份,占*ST 圣方总股本的4.20%,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款共计1,963,584元,折合每股0.15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3)新首钢资源受让牡石化集团持有的*ST 圣方10,000,000股股份,占*ST 圣方总股本的3.21%,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款共计850,000元,折合每股0.085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4)新首钢资源受让恒丰纸业持有的*ST 圣方3,840,000股股份,占*ST 圣方总股本的1.23%,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款共计326,400元,折合每股0.085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5)新首钢资源无偿受让葵花药业持有的*ST 圣方3,840,000股股份,占*ST 圣方总股本的1.23%,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股权转让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股份转让协议自满足所有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受让各方签署;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同意受让方受让树脂厂、牡石化集团、恒丰纸业在*ST 圣方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附加条件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外,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股份转让协议的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转让的,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七、转让方持有、控制股权的质押、冻结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树脂厂持有的*ST 圣方13,090,560股国有法人股已全部质押给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
    2006年6月30日,顺达电石经司法拍卖竞得原牡丹江树脂厂持有的*ST 圣方13,090,560股股份,并已取得黑龙江中融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上述质押可以解除。
    2、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牡石化集团持有的*ST 圣方1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全部因*ST 圣方下属石油化工厂诉牡石化集团、牡丹江市石油化学工业局案被查封。
    牡石化集团承诺:确保在办理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时办理完毕解除查封手续。
    3、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本次转让股份上没有设置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ST圣方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3)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向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收购函》;
    (4)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6)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中融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7)牡丹江市金德门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市金德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收购函》;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证明文件。
    第七节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