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宁波富达
    股票代码: 600724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住所: 宁波市中山西路218号
    通讯地址: 宁波市中山西路218号
    联系电话: 0574-87296830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六年 七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银河 指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宁波富达、上市公司 指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工行信托 指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持有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5.97%的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宁波银河和工行信托于2006年6月30日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 指宁波银河受让工行信托转让的宁波富达股权,并在上述交易完成后,持有宁波富达5.97%的股权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218号
    注册号:3302001002134
    法定代表人:葛超美
    注册资本:陆佰陆拾万元
    企业类型:企业法人
    通讯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218号
    邮编: 315000
    联系电话:0574-87296830
    经营范围:主营:劳动服务、物业管理;兼营:纸张、办公用品、文具、报警、通信器材的零售、健身器材的安装、维修、服装干洗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203144053187
    国税字:330203144053187
    地税字:33020314405318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宁波银河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葛超美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孙桃蓁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胡厚发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徐卫民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三、 宁波银河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机关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慧群,住所:宁波市中山西路218号。
    用方框图表示的控制关系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机关工会委员会
|100%
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四、截至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富达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宁波富达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宁波银河持有宁波富达21,760,000股境内法人股,占宁波富达总股本的5.97%,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工行信托不再持有的宁波富达的股份;
    二、本次股权转让
    2006年6月30日,宁波银河和工行信托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工行信托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217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宁波富达5.97%的股份转让给宁波银河,宁波银河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工行信托同意转让价款的支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工行信托同意将其持有的宁波富达5.97%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宁波银河。
    4、宁波银河愿意受让上述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宁波银河不存在未清偿的对宁波富达的负债,未解除宁波富达对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宁波富达的其他情形。
    2、宁波银河受让的宁波富达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宁波富达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葛超美
    二○○六年7 月13 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宁波银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