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友好型社会,昨天,省政府正式颁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进一步推进我省环保一系列新政,如全省不再兴建火电厂、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成立省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明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等。
根据这一政策措施,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40元/吨。今年底,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绿色电力”价格。为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
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每年3000万元增加到3亿元。实习生 李军 本报记者 祖六四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