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本公司前期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已获批准,公司成为三部门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试点企业之一。 本公司后续将按照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文件的要求,并同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围绕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完善创新机制等方面,积极制订和完善创新试点方案,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根据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文件精神,三部门将适时组织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对试点成效显著、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将命名为“创新型企业”。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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