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明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柯达、麦当劳在内的一批在华外资企业,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严重不健全的问题(据10月25日《青年报》报道)。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既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那么企业方面就有理由认为让职工自己去组织建立,没有必要利用行政力量来建立工会。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这个“依法”应当依据的是《工会法》,但是《工会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建立工会,这就留下了一个漏洞。
事实上,别说是外资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对建立工会也大多持的是消极抵制态度。更为尴尬的是,《工会法》太“柔”了,没有罚则,如果企业拒不建立工会,那么无法依据有关条文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沃尔玛公司在全球所有企业都拒不成立工会,近3年中已遭到美国“国家劳动力关系委员会”连续28次投诉。在工会体制上,许多国家都与我国不同,国外很多工会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以美国为例,它的工会是完全独立于企业的,其成员由工人选举产生,并对工人负责,工资报酬也完全由工人所缴纳的会费来支付,其职责就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协商,维护工人的利益。事实也证明,这种工会体制是非常有效的。
因此,外企拒建工会只是一个缩影,暴露出我们工会工作中的许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使太“柔”的《工会法》“刚”起来,不论什么“资”的企业,都不敢再“顶牛”。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