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系统安全评价将成为券商业务资格评定前置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根据《指引》,今后对集中交易安全管理的评价,将纳入证券公司内控能力的评估,并作为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评定的前置条件。
    据介绍,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应具备五大技术特征,即客户数据集中化,委托处理集中化,清算、交收处理集中化,权限管理集中化,以及运行管理集中化。集中交易系统将保存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资料数据及交易数据,分支机构可不再保留客户资料数据及实时交易数据。
    《指引》还规定,今后,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集中交易统一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配套的业务体系,实现技术开发与运营管理之间的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内部稽核部门还应对集中交易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对于系统建设的要求,《指引》规定,集中交易系统最大处理能力应达到日常实际处理量的5倍以上;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主备系统实际切换时间应少于60分钟,灾备系统处理能力应不低于主用系统处理能力的50%。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公司还应建立灾难备份中心。
    证券公司对集中交易系统还要实行年度例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备相关交易所。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引发行业技术风险的证券公司,交易所可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以及取消其集中交易通道等处置,并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