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
“从这个新规来看,我觉得凯雷收购徐工不大可能被批准。”电话那头,三一重工的董事长向文波略带兴奋地说道。
向文波所说的“新规”,就是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规定》)。 这个将于公布一个月后施行的《规定》中,有关“重点行业”的内容,让人不由自主地联想到此前沸沸扬扬的“徐工收购案”。而这也正是向文波为之兴奋的原因所在。
然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人们自然很容易把“徐工收购案”与《规定》的出台联系在一起。但《规定》出台的意义,却不仅限于此。
模糊的亮点
《规定》中涉及到“重点行业”的条款是第十二条,其中规定,今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向文波把这个内容称作是《规定》中的“亮点”,他认为这是国家更加正视企业并购管理的表现,是一种比较积极的做法。此前向文波曾多次通过博客和媒体,呼吁国家要对外资并购国内重点企业引起重视。
但《规定》中并未就“重点行业”作出界定。向文波表示,对于什么可以并购,什么不可以并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实质上会留下隐患。
规范换股并购
《规定》第四章中,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认为,换股并购如果能够按照诚信原则进行,无疑是一种高效率的企业重组方式,但也有可能给“空手套白狼”之辈创造可乘之机。《规定》之所以给境外公司规定了这么些条件,目的就是要确保跨境换股的当事人具有起码的诚信,用作支付手段的境外公司股票在公开、公平的市场上具有相应的价值,以免我国境内资产所有权白白外流。
但梅新育指出,《规定》也存在一个缺点,就是没有明确说明,“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境外公司上市所在地包括哪些境外证券交易市场,这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明确列举符合这一标准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
抑制内资企业“外资化”
《规定》中专门提出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梅新育认为,关于“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的规定,较之第二十八条中“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明确得多。
梅新育认为,内资企业“外资化”是中国经济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而这个问题往往与企业海外上市、跨境并购等交易纠缠在一起,比较常见的手法是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如果不能证明海外注册公司最终控制者系境内居民或境内机构,那么我国就有丧失对这些资产的管辖权、引发投资争议的风险。从强化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看,《规定》中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这两项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任重道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规定》中特别就反垄断问题设立了一章,足以体现国家有关部门对垄断的重视,但他对《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表示了忧虑。
史际春说,在美国,和反垄断相关的工作人员有一两万人,而《规定》中将反垄断审查工作都集中到了商务部,这大大增加了商务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量。有关部门是否能及时作出准确的回应?史际春对此表示担心。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