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自2006 年9 月8 日起施行。这是对2003年3 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共26 条)的一次重大修订,新《规定》分为6 个章节,61 个条款。 (在地址栏输入 “大家发资讯网” 浏览更多精彩报告) 新《规定》细化了很多条款,加强了操作性,进一步适应了市场需求。
本报告对《规定》中的几大关注点作一简要分析:
1、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反垄断《规定》凸现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反垄断的立
法原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点:
(1)《规定》第四条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
的企业。
(2)《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3)《规定》还就反垄断审查进行了说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 亿元;1 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 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达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 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上述《规定》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从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反垄断的角度,作出了良好的制度安排,使外资并购活动更加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
2、并购价格的确定:防止资产流失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地址栏输入 “大家发资讯网” 浏览更多精彩报告)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指明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资产定价的基础,有利于防止各种形式的资产流失。
3、支付方式创新:换股式购并
《规定》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此前我国尚无外资换股并购的相关规定,导致这种形式进行的并购无法可依,对市场秩序、资产流失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了一定的隐患。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境外公司主体的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 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境外公司股权的条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 年交易价格稳定。上述第(三)、(四)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可见,以换股方式进行并购,只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或者特殊目的公司,换股的股权同时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作出上述规定,目的就是要确保用作支付手段的境外公司股票在公开、公平的市场上具有相应的价值,以免我国境内资产所有权流失。
换股并购方式中上述规定的明确,为我国在香港等境外上市公司的整体上市提供了可能。
4、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规定》就“特殊目的公司”(SPV)作出了特别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这类公司此前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但游离于监管之外。
《规定》相关条文指出:境内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调回境内使用。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
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 个月内调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些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境外上市将得到全面的规范。
5、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操作
今年2 月,由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地址栏输入 “大家发资讯网” 浏览更多精彩报告) 上述办法规定,外资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战略投资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 股股份。
上市公司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作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重要形式之一,《规定》的发布将进一步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指导。
总之,《规定》的发布,是我国对外开放总政策中重要的具体政策之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运作将全面纳入我国相关法规监管的轨道。
“大家发资讯网”整理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