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吸引了人们众多关注的目光。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历经四审仍未推出最终结果,立法难度可想而知。 立法之难除了大量的“泛政治化”争议之外,可能还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物权法的法律特性使其在时间上常常会溯及既往,而溯及既往的法律容易造成不可预期的、合法权益与非法权益的瞬间转变,引发大量争议。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物权法的出台常常须对过去的习惯做大量的调查和推断,在立法内容上尽量保持与原有广为接受的习惯一致,如果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原有习惯并无二致,也就形成了事实上并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格局。从目前的立法实践看,物权法草案局部内容设置对“法不溯及既往”问题可能有所忽略。 物权法在时间上常常会溯及既往的主要原因在于:与一般法律不同,物权法在制定规则的同时,还会在现阶段对原来已经发生的权利归属做出直接的判断,成法一出,某物属某甲,各种利益归属尘埃落定,而这种对过去权属的定纷止争也正是物权法出台的重要作用之一。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又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尽管“法不溯及既往”也存在特例:对未来溯及有现时的预见可能性;溯及性法律仅造成当事人轻微损害;基于维护大众利益的重大特殊理由。但是,在各国法律实践中,特例的适用从来都是很严格的。 为此,物权法在时间上的“既往溯及性”要求,须有立法内容与原有习惯的一致性作为补救,最终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不溯及,这也就决定了审慎立法调查的重要性。举个例子,溯及既往的问题在车位归属问题上表现得就较为突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但是,过去行业运行的习惯却是:小区车库并不摊入住房的建筑面积,购房者并不预期购买商品房会同时拥有部分车库,卖房者卖车位、买房者买车位是行业长期存在的一种惯常行为,买房者与卖房者也均安然接受着这个现象。 可见,立法内容与习惯运行明显不同。虽然这个规定留有约定的余地,对未来问题好办,一行约定,解决问题:约定归地产商,原有的定价规则不变;约定归业主的,也好办,卖猪头搭猪尾巴,捆绑销售提高价格。但该规定却会给以前的问题制造大量麻烦,以前确无约定,但车位却已被售出,怎么办?如何界定“约定不明确”?大量的诉讼在所难免。 目前的草案正在审议之中,甚至还有学者提出要“车库法定属业主”的观点,这实在过于“舆情化”,这种情况只会提升房价,消费者被迫接受捆绑销售,想买猪头的人硬被搭个猪尾巴,消费者偏好取向无法得到充分的舒展,消费选择将被严重扭曲。总之,希望一些情绪化的舆论倾向不要使人们忘记立法的常识性原则而有损法律的威权。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