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富给你带来什么?”
在今年进行的一份针对中国内地33位顶级富豪的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富豪高度重视金钱给自己带来的“社会地位”和“成就感”,但与此同时,绝大多数人也承认金钱给自己带来的“不安全感”。
不安全感,何以成为中国富豪的回答?
《法人》杂志试图从法律的视角、从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进行解读,并找到走出这种困惑的途径。
为此,《法人》首先回顾了自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以来,18年中18位经受过法律纠纷和风险的、具有典型代表价值的企业家,从他们的身上感受18年来民营企业发展的风云变幻,体会企业家群体的另类生存状态。
如何从法律角度透视这些具有法律标杆意义的企业家?《法人》分别从法律身份、经营管理和政策环境3个方面进行了深度分析,还通过对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等权威机构高层的访谈,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的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发生的法律问题的根源,并试图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此外,我们还分别摘引了成都武侯区法院和青岛工商联有关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同时组织本刊记者组织采写了部分生动鲜活的案例,以增强这些法律问题的针对性和现实价值。
18年,18人
——中国民营经济法律标杆人物风云榜
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史,是踩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脚印走过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发展阶段:
1979年——1988年可称为“个体经济期”。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首次肯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存在与发展。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把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是中国民(私)营经济的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一年。标志性事件有两个:当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次修改,明确提出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首次在宪法里提出了“私营经济”的概念;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三种私有制结构,即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制,这是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首部专门法律,代表了社会主义中国首次对私营经济授予了“合法身份”。
但私营经济诞生不久就迎来了严冬。1989年发生的政治事件,给私营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从1989年到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中国私营经济出现了大幅下滑,进入了历史性低潮和曲折徘徊期,显得非常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就有致命的打击。
1992年邓小平南巡过后,中共中央在当年召开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坚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肯定了市场经济方向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路线,中国民营经济重新焕发了活力,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 1997 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6条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由“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开始了稳定发展期,民营企业家开始获得政治认可,得到社会热烈关注。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80周年纪念讲话中,第一次把民营企业家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还提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修改,明确提出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残余”,或是公有制经济中分流出来的“不安分者”,是作为“被改造的对象”存在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在活跃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违法经营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这也为今天我们探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历史注脚。
为了从法律角度研究探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里程,《法人》杂志选择了从最形象化的人这个角度入手,从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案例作为原点,以1988年中国首次法律确认“私营经济”的时间为起点,对18年来在中国经济舞台上产生广泛影响,但曾陷入法律危机的民营企业家进行盘点,梳理出来18位具有代表性的人物。通过对他们所遭遇的法律纠纷案例的解读,给今天正在发展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以及有志于创业的读者一个观察和思考的角度。
需要解释的是,这18位民营企业家并不能代表18年来遭遇法律危机的企业家全部,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都是曾经的企业家,他们的遭遇代表了民营企业的绝大部分。这些民营企业家们有的已经作古,有的还在牢狱服刑,有的开始重新创业。他们的法律纠纷,几乎涵盖当前民营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在此,《法人》杂志不去做法律和道德判断,而愿意把这个权利留给我们的读者。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