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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时间:2006年09月29日11:08 我来说两句  

Stock Code:600252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

    2006年9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 别 提 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但由于距方案实施日尚有一段时间,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可能。

    2、本公司目前控股股东梧州市国资委于2006年5月16日与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签署了《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之股权转让协议》,梧州市国资委将所持本公司国家股8559.408万股中的65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89%)转让给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受让上述股份后,将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述股份转让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且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但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尚需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后方可实施。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梧州市国资委、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及潜在第一大股东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共同提出,其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9,805.224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81.94%;梧州市国资委承诺如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股份过户手续还未办理完毕,则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上投赞成票或授权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代为行使投票权。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获得表决通过的可能。

    5、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若股东不能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则有效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股东不参加、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每10股支付2.8股股票,作为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中恒集团非流通股份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票复牌日即获得上市流通权。股改方案的实施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但影响本公司的股本结构。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及相关保证:

    (一)法定承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二)特别承诺

    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特别承诺如下: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此后十二个月内,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

    (三)声明

    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19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10月30日下午2:00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0月26日、27日、30日每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年9月25日起停牌。本公司董事会将于2006年9月29日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公布股改说明书,公司股票继续停牌,预计最晚于10月17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10月17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10月17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1、热线电话:0774-5830828 5830862

    2、传 真:0774-5830900

    3、电子信箱:pwm680@163.net

    4、公司网站:www.wz_zhongheng.com

    5、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摘要正文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中恒集团 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国资委 指 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桥公司 指 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

    股份过户 指 中恒集团目前潜在的第一大股东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受让梧州市国资委所持有的中恒集团8559.408万股国家股中的6500万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工作

    本说明书 指 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方案、本方案、该方案 指 本次公布的提交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对价 指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股份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该部分股份称为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本方案实施前,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

    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董事会 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方式、数量: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支付2.8股的比例支付对价以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2737.99万股股份。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份转让完成过户手续后,中恒集团董事会将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对价支付执行日,对价安排的股票将自动划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帐户。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股改前                          股份过户及股改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本次执行数量      数量(股)   比例(%)
    1                      (大桥公司)             0          0    -14,872,677    50,127,323     23.05
    1/                   梧州市国资委    85,594,080      39.36     -4,712,140    15,881,940      7.30
    2              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    12,458,160       5.73     -2,850,557     9,607,603      4.42
    3            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     8,580,000       3.95     -1,963,193     6,616,807      3.04
    4          梧州市住宅配套服务公司     7,753,060       3.57     -1,773,981     5,979,079      2.75
    5        广西梧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     3,432,000       1.58       -785,277     2,646,723      1.22
    6      中房集团柳州房地产开发公司     1,329,900       0.61       -304,295     1,025,605      0.47
    7                梧州市建筑设计院       514,800       0.24       -117,792       397,008      0.18
                                 小计   119,662,000      55.03    -27,379,912    92,282,088     42.44
                       已上市流通股份    97,785,402      44.97     27,379,912   125,165,314     57.56
    合计                                217,447,402        100              0   217,447,402       100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如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能够实施,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                 5       G+36个月后              注1
                                                  23.05       G+48个月后
    2                    梧州市国资委                 5       G+12个月后              注2
                                                   7.30       G+24个月后
    3              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              4.42       G+12个月后
    4            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              3.04       G+12个月后
    5          梧州市住宅配套服务公司              2.75       G+12个月后
    6        广西梧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              1.22       G+12个月后
    7      中房集团柳州房地产开发公司              0.47       G+12个月后
    8                梧州市建筑设计院              0.18       G+12个月后

    注1:G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此后十二个月内,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上表在计算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G+48个月后的可流通股份和梧州国资委G+24个月后的可流通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数据时未考虑前期减持的情况。

    注2: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通过其股改方案后,如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在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日前仍未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6500万股股份的过户手续,则由梧州市国资委按其所持中恒集团股份数量支付股改对价,且其所持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此后十二个月内,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5. 改革方案实施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改革前        改革后
    非流通股                        1、国家持有股份    85,594,080             0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4,067,920             0
                                       非流通股合计   119,662,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国家持有股份             0    15,881,940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76,400,148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92,282,08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97,785,402   125,165,31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97,785,402   125,165,314
                                           股份总额   217,447,402   217,447,402

    6. 说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处理办法截止本说明书上报日,公司所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均已同意本股权分置方案。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方案测算的理论依据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总价值由非流通股价值和流通股价值两部分构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总价值就是公司全部股份的市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制定的根本出发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总价值维持不变,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保障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在方案实施之后不会遭受损失。

    对价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总市值不变原则",可以通过公式表达如下:

    改革前公司的理论市场价值总额=改革后公司的理论市场价值总额

    即:改革前非流通股每股价值×非流通股数量+改革前流通股每股价值×流通股股数=改革后公司理论市场价格×股份总数

    2、相关数据的测算基准

    (1)改革前流通股每股价值的确定原则

    流通股的每股价值以截至2006年9月8日前30个交易日中恒集团二级市场平均收盘价4.29元为测算基准。

    (2)改革前非流通股每股价值确定原则

    非流通股的每股价值由于缺乏像流通股一样的连续竞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此需以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确定。参考美国这一成熟资本市场长期以来总结出的关于非流通股对流通股折价比例的评估标准,从实证分析和法庭案例两方面可以得出符合市场预期的基本水平。

    自197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学者、机构、监管部门先后进行过十多次实证分析,采集的样本涉及纽约证交所、美国证交所、OTC等各个板块,涵盖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跨越了近40年的时间周期,得出的平均折价率基本上在30%-35%之间。除了实证研究结果,法院案例中对折价率的认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美国众多涉及上市公司的诉讼中,法院经常需要对流通性受限的股权折价做出判断并说明依据,审判结果也在不同场合被市场人士引用。尽管案例之间存在差异,法庭通常认可的折价率在25%-33%之间。

    综上所述,成熟资本市场非流通股相对流通股价值的折扣率为25%-35%左右,法院案例中对折价率的认定也基本印证了这一结果。即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折价系数为0.75-0.65。

    结合中恒集团的实际情况及其他公司的取值水平,我们将中恒集团非流通股的每股价值对流通股价格的折价系数确定为0.70。

    由此改革前,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流通股交易均价×0.70=3.003元

    3、对价的测算

    A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市值总额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市值总额

    即:非流通股股数×改革前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流通股股数×改革前流通股每股价值=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公司股份总数

    则: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119,662,000×3.003+97,785,402×4.29)/217,447,402=3.58元

    B流通权的价值即对价价金额的计算:

    流通权的价值=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的价值-非流通股的价值

    =非流通股数量×(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每股价值)

    =119,662,000×(3.58-3.003)=69,044,974元

    C对价金额折合的股份数量

    对价金额折合的股份数量=流通权价值/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

    =69,044,974/3.58=19,286,306股

    D理论支付对价比例

    理论支付对价比例=对价金额折合的股份数量/现有流通股数量

    =19,286,306/97,785,402=0.197

    即:对每10股流通股按1.97股的比例支付对价。

    4、实际对价安排数量

    为了充分尊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也为了使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协商决定: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8股股票。

    5、评价、结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按照股权分置前后价值不变法计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9,286,306股作为对价,而实际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27,379,912股(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8股),因此认为,此方案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能够平衡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对价水平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恒集团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36个月届满后的12个月内,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中恒集团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中恒集团股份总数的5%。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梧州市国资委持有中恒集团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12个月届满后的12个月内,梧州市国资委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中恒集团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中恒集团股份总数的5%。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通过其股改方案后,如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在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日前仍未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6500万股股份的过户手续,梧州市国资委承诺,按其所持中恒集团股份数量支付股改对价,且其所持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此后十二个月内,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2.承诺的履约方式、履约时间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中恒集团董事会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办理执行对价安排,并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手续,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上市进行技术监管。

    3.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公司非流通股东声明: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中恒集团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况;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也将不对所持中恒集团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将委托中恒集团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的临时保管,以防止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被质押或转让,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所持中恒集团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或转让限制作出了承诺,通过技术监管措施,登记结算公司将对相关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部分或全部股份限售期满,公司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通知》,解除相关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锁定。

    梧州市国资委和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承诺在中恒集团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至方案实施前,将在保荐机构开设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将其持有的中恒集团非流通股指定交易到该帐户,接受保荐机构机构监管,该监管期不低于上述股东承诺的限售期,以确保其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已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声明,并承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所有上述承诺均是非流通股东综合考虑自身情况、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各非流通股股东均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此外,兴业证券作为中恒集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将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监督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若发生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承诺人违约责任的要求履行保荐义务。

    4.违约责任

    如有违反承诺卖出交易,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梧州市国资委将卖出资金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如违反承诺事项,非流通股股东愿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承诺人声明

    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梧州市国资委、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及潜在第一大股东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共同提出,其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9,805.224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81.94%,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大第一股东的声明,其所持中恒集团的非流通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况。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类别
    1                    梧州市国资委     85,594,080         39.36%               无       国家股
    2              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     12,458,160          5.73%               无   国有法人股
    3            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      8,580,000          3.95%               无   一般法人股
    4          梧州市住宅配套服务公司      7,753,060          3.57%               无   一般法人股
    5        广西梧州融兴贸易有限公司      3,432,000          1.58%               无   国有法人股
    6      中房集团柳州房地产开发公司      1,329,900          0.61%               无   国有法人股
    7                梧州市建筑设计院        514,800          0.24%               无   国有法人股
                                 合计    119,662,000         55.03%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本次股份过户的风险和处理方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需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有关股份过户登记后方可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股份过户登记不及时或者不过户的风险。

    针对不及时过户的风险,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梧州市国资委均表明将在最短的时间里履行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本公司及股份转让各方将尽全力配合,准备相关资料,尽早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针对不过户的风险,梧州市国资委承诺;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通过其股改方案后,如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在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日前仍未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6500万股股份的过户手续,则由梧州市国资委按其所持中恒集团股份数量支付股改对价,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面临审批不确定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权部门批准,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批准文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方案能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若在网络投票开始前仍无法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的风险

    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但由于距方案实施日尚有一段时间,上述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可能存在被质押、冻结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若在改革方案实施前,除梧州市国资委、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外的其它五位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中恒集团非流通股股份发生权属争议、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并且使其无法支付对价,则由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代其支付对价。对于代为支付对价的股东,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保留日后追偿代为支付对价股份的权利。被代为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中恒集团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四)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改革方案如果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计划在三个月后,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五)股价波动的风险

    证券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股权分置改革可能造成股价波动,并可能会对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公司将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68419393

    传真: 021-68419339

    保荐代表人: 宋乐真

    主 办: 饶进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6号楼3202室

    负责人: 韩辉

    电话: 010-85803656

    传真: 010-85803656

    经办律师:韩辉、贺正生

    (三)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兴业证券认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恒集团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兴业证券愿意推荐中恒集团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四)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认为:经合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参与主体具有合法资格,大桥公司受让梧州市国资委65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大桥公司将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资格;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若干意见》、《通知》、《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尚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所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批复,且经过中恒集团相关股东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以实施。同时,公司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进行的同时进行股份转让事宜的特殊性,基于公司现有第一大股东梧州市国资委的承诺,在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通过了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如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在中恒集团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前仍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其65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则由梧州市国资委按届时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比例支付股改对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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