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东方电子案”(000682)再陷僵局。早报记者昨从该案原告律师团代表宋一欣处获悉,律师团已于昨日向烟台国资委发出请求函,呼吁对方督促公司尽快全面履行股改承诺。
因在虚假陈述日的界定等法律问题和具体方案上存在分歧,立案已逾三年的东方电子案自上月12日结束首批庭审后一直处在庭外调解状态,实质上已再陷僵局。为谋破局,原告律师团于昨日正式向烟台国资委发出请求函,呼吁其督促下属的东方电子公司尽快地全面履行股改承诺。
请求函称,按照股改承诺,东方电子集团(下称“集团公司”)拿出的6021.12万股股票,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23元/股的股票价值计,实际上相当于烟台国资委拿出了1.94亿元。而根据公告,集团公司只愿意承担65%的责任,也就是说东方电子还需要拿出1.05亿元的配套现金来承担另外的35%责任。
“但到目前为止,股改方案中承诺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的6个月期限已过去了2个多月,东方电子股票也一直处于停牌中,公司既不拿出可为大多数原告接受的现金配套方案与原告投资者和解、履行股改承诺,也没有同代表大多数原告的代理律师们进行全面谈判,却只愿在烟台国资委下属的东方电子集团公司提供的股票范围内转圈,这种缺乏全局性的做法,使该案陷入僵局,也使原告投资者焦虑与对立情绪升级,最终将损害原告投资者与东方电子的共同利益。”请求函说。
宋一欣表示,最好的解决办法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一个集团公司、东方电子和大多数原告都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我们公司一直都在积极、主动地配合该案件的审理。”东方电子一位部门负责人昨日在电话里说。他表示,原告律师称他们公司消极对待该案件、不履行股改承诺,这都是不可能的。若公司有新的举措,会第一时间向媒体公布。
因媒体曝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于2001年浮出水面。2002年5月,该公司被深交所停盘。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院判决相关责任人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全国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遂纷纷委托律师起诉。截至2005年底,在青岛市中院立案的案件约有2700件,共涉及原告投资者将近7000人,索赔金额高达4.42亿元,为迄今为止中国同类案件之最。因其诉讼人数之多、影响之大而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7月13日,东方电子公布了修改后的股改方案,流通股股东合计每10股实得2.3股,综合对价水平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62股。考虑到中小股民诉讼,参与诉讼的流通股股东综合对价最高相当于每10股获送2.62股。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公司6021.12万股股份承担调解协议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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