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罕默德·尤姆斯博士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使人们的目光再次投向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其实,在中国并非没有穷人银行——农村基层信用社,就是典型的农民入股建立起来的穷人银行。
然而,农村基层信用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些地区,农村基层信用社还出现了萎缩的趋势。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的投入产出率较低,农业贷款无利可图。现在中国农村基层信用社70%的贷款投入到乡村企业,直接作用于农业的贷款越来越少。而乡村企业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投入到乡村企业的贷款不能直接惠及广大农民,乡村企业本身又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所以,农村基层信用社面临非常困难的局面。
其次,农村基层信用社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贷款收益绝大多数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缺乏发展的能力。在一些基层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发放小额贷款需要跋山涉水,往返数十公里,他们从贷款中获得的收益远不足以弥补自身的工资成本。所以,许多基层信用社拒绝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转而扶持乡村企业,或者向乡镇政府间接发放贷款,以提高贷款收益率。而这样做,不但进一步加大了信用社经营风险,而且彻底失去了大量的潜在客户。现在,有些基层信用社已经入不敷出。
第三,在传统的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农村基层信用社并没有尝试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而是盲目借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担保手段,向农民发放贷款。而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农民缺乏贷款担保能力,因而不可能从信用社获得金融支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担保方式,而保证则是在传统的身份社会普遍使用的信用担保手段。现在许多农村基层信用社已经放弃了保证这种贷款信用担保方式,改为要求农民办理抵押手续,而这种经营方式无疑将农民拒之门外。由于没有面向农民,培育自己的市场,建立农村的信用体系,农村基层信用社步履维艰。
所以,要想发展农村金融,必须对基层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社的原则重新组建经营管理机构。为了防止少数既得利益者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回避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基层信用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民的意愿,重新建立农村基层信用社经营组织,并且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自主确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经营客户,自主管理经营机构,自主决定贷款规模。
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取消基层信用社组建的合作联社,彻底打破合作社经营中的行政垄断,减免合作社经营中的各项税收,规范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让合作社回归本来面目,真正变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济困的特殊市场主体。
乔新生,中南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