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地方WTO事务大事”评选标准
前 言
为了充分利用WTO规则为地方企业服务,发展地方经济,促进有关方面加深对地方WTO事务的研究,特举办本次评选活动。
地方WTO事务是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及地方企业为落实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合理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而展开的以经济事务和法律事务为核心的所有过程与行为。
因此,地方WTO事务的主体应当是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及地方企业。地方WTO事务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三个方面:地方WTO法律事务、地方WTO经济事务、与前述经济和法律两大主要事务密切关联的其他事务,如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进行的人员和机构的能力建设培训,举办增进政府间、行业间及企业间相互了解和沟通的国际论坛等大型活动,以及提供公益性的各项信息服务等内容。
总 则
评选标准从总体上应当考察“大事”的社会影响度,在本领域的
推动作用,并考虑这些事件中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根据对地方WTO事务这一概念的理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地方WTO事务大事”评选范围应当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WTO规则及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所承担的义务,清理地方法规、政策,制定重要政策和文件,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的。
第二条 地方政府在本地企业遇到的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对企业予以积极协助,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例。
第三条 中介机构为地方政府及地方企业在处理相关WTO事务时提供出色智力支持,全国影响较大的。
第四条 地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影响的“两反两保”经历,并积极应对取得良好效果的。
具体评选指标
第五条 为落实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推出纲领性文件,为全国地方WTO事务的开展发挥出示范性作用。
第六条 地方政府创造性提出并实施应对入世的具体策略,取得显著成果的事项。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全力配合企业利用WTO规则,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开拓性进展。
第八条 地方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官司,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或涉及金额虽然不大,但影响显著,具有较好的示范性事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充分代表企业利益,反映企业呼声,对中央政府在参与WTO谈判的立场、策略产生具体影响。
第十条 中介机构提出与WTO相关的立法、司法建议被国家相关机构采纳,产生全国影响,或在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下,各地企业自发组成中介组织,维护企业在经贸交往中的整体一致性。
第十一条 为应对中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各地开展的已成为品牌的公关、交流、学术往来性活动。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