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不锈钢公司”)、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于2005年5月12日向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被告联强不锈钢公司于2005年7月4日提起反诉。 上述诉讼涉及标的金额约5,800万元人民币,诉讼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第十章 重大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www.sse.com.cn)。
    江苏省高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本诉、2005年7月15日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下发(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的所有四项诉讼请求均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反诉原告联强不锈钢公司(本诉被告)的三项反诉请求均被一审法院驳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联强不锈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垫付款55,973,217元及至2005年5月10日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1,719,565元,并承担垫付款55,973,217元从2005年5月1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
    2、本公司有权以联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地籍号为05006088005号、面积为10,57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联强集团公司对联强不锈钢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4、联强房地产公司、联强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联强不锈钢公司追偿。
    5、驳回联强不锈钢公司的反诉请求。
    6、本诉案件受理费298,474元、其它诉讼费(法院专递费用)200元,合计298,6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160元,其它诉讼费(法院专递费用)100元,合计63,260元。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合计361,934元,均由联强不锈钢公司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告于2006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联强不锈钢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于2005年2月7日制作了上诉状。公司于2006年6月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4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宣布闭庭。
    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分别于2006年6月3日及2006年8月19日分别以临时公告及2006年半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形式予以公告。
    目前,上述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制作了(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收到上述《 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联强不锈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0元,由上诉人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本公司将督促联强不锈钢公司、联强房地产公司、联强集团公司尽快归还欠款,必要时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